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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治理“一药多名”
时 间:2007-07-04 17:53:02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近年来,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规避甚至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药品包装和新药宣传上过分强化商品名,滥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冒充药品名称,并通过虚假广告宣传,混淆视听,造成“一药多名”现象日益严重,给患者用药、药品监管等带来了困难,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埋下隐患。
 
    最常见的治疗感冒用的复方氨酚烷胺,就有感康、仁和可立克、金刚片、盖克等十几种宣传名称。老百姓迷惑:药品名称让人看不懂;专家建议:对“一药多名”进行集中清理。为保障公众利益,2006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从法规建设和市场稽查等方面入手,多措并举,加大对“一药多名”问题的治理力度。

    出台新规规范药品名称管理

    一种药品通常具有通用名和商品名。通用名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即收载入国家药品标准中的名称;商品名是生产厂家给自己产品起的名字,达到与其他厂家同种药品区别开来的目的,具有专属性。对药品商品名的使用,我国有严格的规定,除了新化学结构、新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药多名”现象,2006年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定,规范药品名称的管理,严格药品商品名的审批。200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签发第24号局令,公布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着力解决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药多名”问题,强调药品通用名称必须突出显著,并对商品名及商标的使用做出严格限定。

    该《规定》要求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称必须显著标示,商品名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的1/2,并对其位置、字体和背景颜色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规定》特别要求,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药品名称,不得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通知》要求,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2006年11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进一步加强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或规范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非处方药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非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进行适应症、功能主治或疗效方面的宣传,宣传内容不得超出其非处方药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

    为实现新旧规章的平稳过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2007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规定》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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