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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发文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开展
时 间:2007-07-03 17:34:05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文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开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环境的日趋健全和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医患纠纷呈现新的特点,医患关系有待进一步和谐。医疗责任保险是对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医方转移执业风险,应对医患纠纷的通行做法。

    日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各级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以及各地保险监管部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提出了指导性要求。《通知》的出台是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客观要求。《通知》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有效化解医疗风险。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通知》指出,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指导保险企业积极推进服务创新,增强服务意识,并加强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

    《通知》强调,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尚未开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可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知》还对制定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建立卫生部门和保险业信息沟通和联系机制,加强宣传与培训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来源 : 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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