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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突出通用名
时 间:2007-05-29 09:41:47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昨日,记者从省药监局获悉,从6月1日起,新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这一规定明确要求,此后生产的药品,商品名必须退居“二线”,而国家规定、统一的通用名必须放大处理。

    据省药监局注册处副处长胡少玉介绍,目前,我省205家药品生产企业都已经完成了将常规生产的药品报批的程序,对2188个品规的说明书和标签做了全面的修改,6月1日起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都必须符合新的规定,否则将依法处理。

    据了解,药品通用名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即主要化学成分名称,而商品名则是厂家为了宣传和保护自己的产品而起的产品名。

    目前,市面上几乎所有药品都是商品名占据药品包装盒上的显著位置,而同一药品,商品名少则几种多则几十种,市民往往被药品的商品名弄得晕头转向。

    胡少玉处长还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法规规定,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而且,通用名必须在药品包装盒的1/3处,必须使用白底黑字,以便消费者辨认。

    此外,针对不少药品在包装上暗示疗效、夸大疗效的文字,新法规规定药品标签的内容以说明书为依据,内容不能超过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示。

来源 :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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