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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明起实施 医生开药要用通用名
时 间:2007-05-04 17:02:30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5月1日起各医疗机构将实施《处方管理办法》医生开药用通用名,明起医院须开新处方。

  朝阳医院已开出首张新处方 患者可自由选择购药地点不影响报销

  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各医疗机构从5月1日起实施《处方管理办法》。
 
    该办法实施后,自费患者可持医院开具的药方到其他地方购药。记者今天从朝阳医院等处了解到,新办法实施后,有医疗保险的患者仍可正常报销,不会受到影响。

  28日下午,朝阳医院的医生按照《处方管理办法》为患者开具了首张新处方。新处方上列出了详细的药名,用法和用量一目了然。

  据介绍,患者在医院看病后拿到的处方分为几种。普通处方为白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自费患者李先生拿着医生开具的新处方说:“原来医生开的都是具体的药名,现在有了通用名,可以拿着处方到药店去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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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给医院和患者带来五大好处

  1.通用名的使用规范了整个医疗界的临床秩序。

  2.患者持处方可到其他地方购药,也可选择同一通用名下的更廉价药物,是解决患者就医难、药费贵的重要环节。

  3.医院能更方便地了解患者的用药史和治疗史,而此前使用商品名开处方,无法完全了解患者的用药史。

  4.建立全国医疗界沟通平台,对于进京治疗的外地患者而言,他们也可以回当地继续治疗。

  5.《处方管理办法》还规定实施出访点评制度,使临床合理用药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另外,该办法再次对医师资格和药师资格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依法执业。

来源 :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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