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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时 间:2007-04-26 10:01:36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三)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严肃查办案件是打击非法行医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要重点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公立医院非法行医行为两类案件的查处。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保证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加大督查和稽查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责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城市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沉。各地、各部门要对2006年底部署开展的阶段性总结评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特别是对查找出的问题要逐条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各地还要普遍开展一次“回头看”,对工作抓得不紧不实的,要责令“补课”。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积极、认真组织开展督查工作,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工作督查与案件督办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工作落实情况、整改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的督查、稽查工作,特别要抓基层、抓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等薄弱环节的落实和整改,扫死角。对未履行职责,疏于、怠于监管,当地医疗服务市场混乱的,要依纪依法并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对至今仍未彻底清理出租承包、甚至采用欺骗隐瞒方式开展出租承包活动的公立医院负责人,一经发现,即予免职,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刑事责任。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的有关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五)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侵害群众利益,各地方有关部门必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大打击力度,遏制非法行医行为。同时,要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要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途径和办法,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非法行医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要将打击非法行医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规范审批行为紧密结合起来,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工作结合起来。各地卫生、中医药、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涉医科研机构等机构的设置审批和医务人员的准入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诊疗项目要坚决予以清理。要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的衔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六)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要继续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注册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要定期公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社会监督。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

    三、工作安排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保证工作取得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7年9月底前,将今年开展工作情况和附表1、2、3、4一并报送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12月底,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将当地专项行动取得的实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以及4个附表一并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冯光、张伟力,联系电话:010-68792040、68792124,邮箱:yzjdc@tom.com。   

 

                              卫生部     
                              科技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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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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