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科技厅(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人口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人口计生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联(后)勤部(管理保障部,直工部,院、校务部)卫生部(局、处),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2005年4月以来,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两年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根据七部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卫监督发〔2005〕15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140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各地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真抓实干,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阶段性成效,非法行医得到了初步遏制,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有了初步好转。但是,非法行医问题由来已久,成因复杂,容易死灰复燃;同时也有个别地方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重视不够,打击不力,监管措施不到位,非法行医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两年来取得的成果,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国务院决定继续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2007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工作内容之一,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同时狠抓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医疗服务秩序持续不断好转。现就2007年全国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在2005年、2006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五项重点工作内容的基础上,2007年增加以下三项工作重点:一是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二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三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在加大打击力度、狠抓非法行医案件查处的同时,2007年要进一步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将专项行动引向深入。
二、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推进和深化打击非法行医工作。
医疗卫生事业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地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行为作为关心群众、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和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要抓住机遇,针对当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落实和整改措施,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继续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配合,增强专项行动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继续按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部门的责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同时,要继续加大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工作力度,完善案件移送机制,特别要进一步加强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与军队、武警的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坚决打击打着军队、武警、中医幌子误导、欺骗患者的非法行医活动。要加强与民政、工商、药监等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以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加强案件移送,坚决打击打着医学科研幌子非法行医、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出售假劣药等违法行为。
各级监察机关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徇私舞弊、纵容或放任非法行医的,以及对非法行医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查处中,要与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坚决依纪依法作出处理;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对涉嫌非法行医、欺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犯罪,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绝不能以罚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