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述评
对药品监管这一带有极强专业性的领域,需要建立一个平行于行政监管的市场监管体系,包括独立的、专业的、外部的专家委员会,行使对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与问责。而独立的法律制度是其最终的保障。
谁来监管监管者?
郑筱萸腐败案不止是其个人的悲剧,亦象征着中国药监体制十年之殇。
“专业、独立、透明、公开”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高世楫介绍,一种公认完善的监管权,至少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专业、独立、透明、公开;二是具有行政问责机制,三是具有法律上的受诉机制。
中国的药监体制师法美国,可是,这种师法流于形式。从监管模式上看,美国FDA主要着力于事前监管,以保障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中国国家药监局则以事后惩戒为主,更重审批权。
美国药监体制下的监管权,是一种由透明程序、专业执法、企业自律、市场制约与法制惩戒及行政问责共同构成的社会监管网络,其行政监管机构的权力只是这一网络中的一部分,受到各方面的制约。
郑筱萸手中的监管权,则是一种职能单一、缺少起码制约的行政工具。这是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专业、独立、透明、公开,是行政监督机构行使监管权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例如美国药监局根据每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制订出详细的工作守则,指导雇员的工作。如在药品监管方面,FDA就制订了《调查操作守则》(Investigations Operations Manual,IOM)和《管理程序守则》(Regulation Procedures Manual, RPM)。
在RPM中,仅警告信一项,就详细说明了警告信的目的、背景、程序、适用范围、送达、分类、内容,并有适用于不同产品的举例。监管人员只要依据该守则,就能保证发出统一的、符合要求的警告信。这既是一种专业性的体现,也是一种公开透明性的体现,其警告信内容均可供媒体与企业查询。
审视中国国家药监局在地标升国标、新药审批、GMP认证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一方面缺少专业性,导致劣药假药蒙混过关,药品批号沦为商品;另一方面,缺少公开、透明的程序,药品审批不受外界监督,即使在出现药品安全问题时,仍对药品审批检验等信息讳莫如深。
例如GMP认证,国家药监局并不具备充足的认证专业人员,导致由其主导的认证工作进展缓慢,最终无力推进。在权利放归地方后,由于认证程序缺少透明性,致使认证最终成为企业可以出钱“购买”的商品。
再如国家药监局启动的“地标升国标”。此项工作集中在2002年至2003年完成,国家药监局在药典委员会下设立专项办公室,全国的地方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均上报至此重批。而与轰轰烈烈的GMP认证相似,一个只有十几人编制的专项办公室,根本无法审核上万种药品的重新申报工作。
问责机制
反思郑筱萸案,人们会想到,近些年来,食品药品方面问题迭出,仅在2006年就相继爆发了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齐二药”假药案和“欣弗事件”(参见《财经》2006年第11期封面文章“致命假药”,《财经》2006年第17期“夺命不仅是欣弗”),其他类似的局部事件更是不胜枚举。
为什么在一次次危机之后,悲剧还会继续出现?答案显而易见:中国药监体制缺乏对责任者的问责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