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规定应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还包括: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部署开展工作不力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不能正确处理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不能正确处理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经提醒仍不改正的,等等。
办法指出,派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纪检监察部门、系统内的组织人事部门,都将加强对廉政谈话对象存在问题改正情况的跟踪了解。对不改正问题或改正问题不明显、不彻底的,应督促改正;经督促拒不改正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述廉制」
述廉隐瞒问题
严重者将受处
不认真改正问题者将进行诫勉谈话
本报讯今后,国家及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系统的党员干部,须每年如实述职述廉;若隐瞒问题被发现,则将接受监察机关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还将被给予组织处理。
国家药监局最近下发的廉政“五项制度”中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局党员干部,每年须述职述廉。
述廉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执行收受礼金礼品登记制度、处理与行政相对人关系情况;领导干部本人在以前述职述廉中查找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情况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各级药监局领导班子将相应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和落实整改措施。
「回避制」
亲属申药注册
审批者须回避
药监人员执行公务时“六大情形”须回避
本报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颁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若干规定》明确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六大情形须按规定回避。
这六大情形分别是:在讨论研究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在担负审评审批、认证检查、稽查处罚等工作时,与申请产品注册、质量管理认证和被查被罚企业人员存在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复议事项涉及的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与提出行政复议方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在听证工作中,听证事项涉及的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在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时,与行政过错行为或行政过错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等工作中,与供应商、投标方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