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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 开药须用通用名
时 间:2007-03-13 09:23:02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医生开药须用通用名

  禁用药品缩写或代号 字迹不得潦草

  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生的处方上则要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字迹潦草、涂涂抹抹、难以辨认的医师处方,将遭到禁止。

  昨天,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须使用药品通用名

  《办法》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医院不得阻止处方外流

  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表示,一些医院的处方采取了密码式的处方办法,给患者到院外调配处方设置障碍。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医疗机构要维护公众的选择权,不能设置任何障碍阻止处方外流。

  毛群安说,按照规定,医生写在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必须规范,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核定的、标准的药品名称来开处方,而不能用医生个人或者某一个医院制定的约定俗成的办法开处方。医院的院内制剂,也必须按照申报所核准的处方名称来开具。否则将被追究个人以及所在医疗机构的责任。

  私开处方牟利取消处方权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办法》规定,医师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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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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