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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购进药品须建立相应检查验收制度
时 间:2007-02-21 06:41:15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同时,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加强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医疗机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等;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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