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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医改需要税收政策的支持
时 间:2007-02-05 09:30:41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始于2000年的我国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步入攻坚阶段。在此背景下,医疗服务征税制度也引起了更多的关注和讨论。

    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税收歧视”

    医改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2000年医改后,开始实施《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调整和明确了新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新税收政策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其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其它各项税收。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如果将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其它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可以看出,现行医疗服务征税政策的出台,是为了配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目前对该项税收政策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税收歧视;二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入少税负重,难以发展。

    7方面完善现有医疗服务征税制度

    医疗服务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公益的特征,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密切相关。医疗服务征税体系建设,既要体现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又要能够促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根据现行征税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笔者认为,可初步从以下方面考虑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征税。

    增设医疗卫生税目。现行税制于1994年建立时,对医疗服务的政策是给予免税,因此没有具体确定适用税目和对应税率。随着政策的调整,笔者建议,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应增设医疗卫生税目。相对于现有政策对医疗服务的界定,该税目范围还应增加护理等项目。具体内容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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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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