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的条件有四个:(1)注册资本;(2)拥有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数量;(3)固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4)以往业绩纪录。根据这些标准,建筑企业被划分为三种类型: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而按照企业的规模把各种类型的企业又进一步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对各类、各个等级的企业分别规定了所允许承揽的工程规模或劳务范围。
回顾这一制度建立的社会和评定等级的条件可以看出,政府实际上是以市场管理者和国有企业保护者的双重身份介入了市场管理活动,但现在,这些决定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的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业的要求。
随着市场分工的不断细化,一些企业从建筑施工企业中分离出来,专营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业务,建筑企业在异地承揽到工程,可以在工程所在地租赁机械设备,以免除往返运输的负担。把企业拥有施工机械设备数量作为评定资质等级的条件,迫使企业不得不购买资质评定所要求的设备,这会造成企业在工程任务不饱满时,机械设备被闲置,要额外负担保管、养护费用,制约了企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违背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企业的经营特点。
建筑行业是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具有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人员的流动更为频繁,企业承揽的工程量大时,需要吸纳人员,没有工程或任务不饱满时,人员则需要流出。把企业拥有一定数额的人员作为评定资质等级的条件,就是要求企业要有固定的人员数量,这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由政府确定各个企业用工定额的习惯做法的延续,违背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用人的规律,与建筑业的用人特点相矛盾。迫使一些企业弄虚作假,在评定资质时相互借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评定机关也只好装聋作哑。
随着企业的分立、合并和人员流动,今日的企业不等同于昨日的企业,以往业绩不能反映企业现实的工程管理水平和施工能力,因此,用以往业绩来评判企业的现实资质是不合理的。
目前建筑业的实际情况是,总承包企业一般没有自己的施工队伍,取得工程承包权之后,组织一批人员组成项目经理部,再招用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进行施工,实际参与施工的企业与中标企业之间是一种再承包关系,施工人员与中标企业自身没有直接联系,不能代表中标企业的施工能力和水平。
资质评定制度造成的结果是:对于获得较高资质等级的企业来说,这一制度限制了竞争对手的进入,成为他们的保护伞;有的企业自己并不从事具体工程建设活动,而是让其他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自己收取“挂靠费”。对于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来说,他们只能处于为拥有较高资质等级的企业“打工”的地位,或者挂靠资质等级更高的企业,以其名义承揽工程,自身的发展受到制约。
建筑行业有别于其他行业,业主(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和建设的每一环节都处于主导地位。一是可以选择承包商(建筑企业、承建单位)和监理机构(监理公司);二是建筑过程的每一施工环节和使用的材料都处于其监控之下,承包商完成一个工序后,必须经业主和所聘用的监理机构验收认可,才能开始下一工序。
从大量被揭露出的商业贿赂案件也可以看出,向业主行贿是建筑企业争取工程承包权的不二法门,也是其偷工减料的根源所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建筑行业施工规范也得到完善,从工程发包到施工、监理,都有一套比较规范的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有了比较规范的运作模式。各建筑企业的工程管理能力、施工能力、在行业中的地位也已经在竞争中被市场和业内所认识。
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取消这一许可的条件已经成熟。
企业投资:政府部门为何依然要“立项审批”
2005年,天津某公司的一个扩建项目,按照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所规定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到当地发改委备了案,但到规划、环保部门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依然被要求提供经发改委批准的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原因是上级部门还没有给出新办法。不得已,又花十多万元编制了一份立项申请,重新走了一遍立项审批程序。西安市某自来水公司在进行管道改造时,也遇到了类似问题。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社会各界为此呼吁了多年。2004年,国务院终于制定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对需要政府投入资金,或者给予资金补贴、贴息、转贷等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政府从是否给予投资或优惠政策支持的角度进行审批;对水利、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涉及经济布局的重大生产项目,由国务院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项目,由国务院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分别进行核准制管理;对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投资项目管理上形成了以立项审批为核心的管理体制,任何投资项目都要由投资主管部门先批准立项,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以批准立项的文件作为受理投资者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供电、供水、供热等公共服务企业也将其作为投资者增容的依据;银行也将其作为投资者开户的依据。
全社会对这一制度模式形成了深刻的路径依赖,虽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已经两年有余,但许多地方的投资主管部门依然不分项目的资金来源,还在进行立项审批。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也仍然把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作为受理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申请的必要条件,供电、供水、供热、银行等公共服务企业也依然按照以前的程序运行。更有甚者,虽然一些地方的投资主管部门实行了备案制管理,不再进行立项审批,而其他部门也仍然把立项批准文件作为受理相关申请的依据,要求投资者按照原来立项审批的规定再提交立项批准文件。
投资者既要按新规定完成备案程序,还要再制作一套立项审批文件提供给相关审批机关,不仅没有享受到新政策带来的便利,反而增加了工作环节和费用负担。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部门之间的协同性差。政府是一个整体,各部门行使管理权所依赖的制度相互依托、相互支撑、形成制度体系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其中一项制度的变革,必然要求相关制度也做相应调整才能顺利运行。在国务院就某一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定颁布新制度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研究其对本部门现行制度的影响,做好落实的准备。否则,新旧制度同时并存,不仅给被管理者造成额外负担,也造成政府行政资源的浪费,破坏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给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互协调的落实办法,使这一重要制度及早得到落实,减少执行中的矛盾,减轻投资者的负担。
行政审批改革中存在的现有问题和矛盾,特别是近年来不少政府官员因为滥用行政审批权而先后落马,社会各界对于如何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提出了希望和建议。现在,国家领导人也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