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经济社会得以建立的基础。作为现代社会中技术成分含量较高的中药行业,加强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比较了目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四种形式,即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标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通过对比分析各种形式的特点,提出行政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式。并且分析了中药行政保护的优、缺点,对进一步完善中药的行政保护提出了建议。
当前的经济模式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导致产生知识经济这种革命性变革的,不是别的,正是以科技创新为基本特征的新技术革命。市场机制创造了经济对创新的强大而有效的需求。然而创新是有风险的,知识是可以为社会共享的。市场交易,是经济社会运作的重要环节,而交易的前提是产权关系明晰,正是靠知识产权保护界定了本来无法独占收益的创新为的所有权,使其独占的可能性大大提高,才使得创新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事情,知识经济社会的运作才得以为继。作为科技创新内涵相当高的中药行业,也难以脱出这条知识经济社会运行的规律。因此研究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是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1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目前对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大体可分为四个主要方面,即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行政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比较这四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其中专利保护应该是保护力度最大的,这种保护方式的排他性最强,但是对于中药产业而言,专利保护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一是专利保护的审批周期长,通常为3年左右,一般产品的生命周期也不过如此;二是专利保护的保护时间短,通常为20年,保护力度还赶不上《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三是中药专利侵权难以认定,根据现有的检测手段,难以分析出中药复方制剂的原有配方和制造工艺,从而无法准确判断出是否侵权。中药的商标保护虽然对提升企业知名度等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对于中药创新的排他性保护几乎是无能为力,所以在整个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处于一个不十分重要的位置。而中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目前仅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轻描淡写地提到过一些,可操作性还有待完善。所以目前来说,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是以行政保护为主。
2 我国中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点
由于过去我国专利法对药品不授予专利,所以在1993年前,我国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是以行政保护为主。这个传统延续至今,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组成的,比较完善的药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