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国食药监安[2004] 262号),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划》指导思想、阶段性目标和基本原则的要求,结合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步骤和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2004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区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并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方针,加强对当地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确保药品分类管理规划目标的落实。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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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慧聪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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