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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县级以上零售店必实行药品分类管理
时 间:2004-06-07 00:00:00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6月7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所有县级和县级以上城市药品零售企业在2005年年底前,必须实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销售。

    根据安排,各地药监部门将在进一步明确药品分类销售管理工作的实施进度、实施措施的基础上,重新调整、制定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规划,特别是在地级市以上城市的药品零售企业基本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县级和县级以上城市药店必须实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销售,如果达不到要求,各地药监部门要依法重新审查、核定企业经营范围。

    从2004年7月1号起,患者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购买抗菌药品。全国所有零售药店也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对于违规操作的药品企业,药监部门将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来源 :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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