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成品样本届时还可能采取适当形式公示,报工商部门备案,发布广告的媒体只要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就可以,减少了以前的繁琐和标准不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仍然为1年,到期后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未取得审查证明发布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针对电视、广播医疗广告,新《办法》特别规定,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文稿。这就意味着电视、广播医疗广告创意也列入了监管,必须审查后方可播出。
3.卫生行政部门获得执法权
授权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而在此之前,卫生部门仅负责医疗广告审批,对医疗广告的发布没有执法权。这一新的授权使得卫生部门可根据自身的职能权限对违法广告的发布单位进行处罚,以此解决此前卫生和工商部门执法衔接不好的问题。
按照新的《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外,过去卫生、中医药部门都不能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直接进行处罚,监管力度很有限。现在,如果发现有篡改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的,两部门还可以撤消审查证明,并在1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二、严格控制广告内容
新《办法》不仅明确了医疗广告的审查制度,而且首次对发布的广告内容作出了明确限定,通过严格控制医疗广告内容来整治医疗广告。
1.可发布的8项内容
新《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
上述主要内容还必须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如有的医院叫“不孕不育诊疗中心”,这个名称在52大类诊疗科目里是不存在的,正确的名称是“生殖健康与不育症专业”,要发布就得按照这个名称发布。
2.不可发布的8种情形
新《办法》强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8种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其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以及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情形是新增的禁止事项。
新《办法》还取消了原办法中医疗广告可以发布有关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方法等的内容。据卫生部有关人士介绍,在广告限定内容中,1993年出台的管理办法是允许发布诊疗方法和疾病名称的,还可以提及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但今后这些都不能出现了;2006年11月1日,工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叫停了12类疾病名称的医疗广告,而今后不仅这12类疾病,所有疾病名称都不能在广告中出现了。
3.借新闻变相宣传的广告将禁止
新《办法》禁止医疗机构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对于一些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中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也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广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