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卫生会、中医药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医疗责任险,继北京实行强制投保后,全国各大医院可能会像机动车统一投保交强险一样,为患者增加“医疗责任险”这一层保障。市民关心的是,这个保险能够给就诊患者的利益带来哪些裨益?再碰到医患纠纷是否有更合理的解决方法?
虽然目前还无定论在全国推广的医疗责任险面目如何,不过本期保险版将以先行试点的北京为参照,并以人保公司的医疗责任险条款为蓝本,希望使您对这个陌生的险种有更多的了解。
投保好处:患者获赔概率加大
当医疗责任险推广之后,有不少媒体用“保险公司为医院买单直接赔付患者”加以形容,然而这种说法并不正确。
医疗责任险的投保人,事实上应该是各大医疗机构。北京从2005年开始推行全面强制医疗责任险,要求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投保,不过在上海等其他城市,医疗责任险还是一个自愿投保的险种。
根据人保推出的医疗责任险条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据了解,患者与保险公司在申请理赔时并无直接联系--患者应该向医院申请理赔,医院再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不是患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在理赔过程中,患者也并非从保险公司处直接得到赔偿,保险公司赔偿的是医院,医院则再赔偿患者。
那么医疗责任险怎样使患者受益呢?
以往患者和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主要有三种解决途径:一是和医院“私了”;二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三是到法院起诉。“私了”的结果或许对患者及家属并不有利,医院可能拒绝赔付或赔付过少,而整个纠纷过程中患者及家属又投入了太多精力,结果得不偿失。2000年哈尔滨一起因输液导致幼儿脑瘫的案件,医院与病患家属纠纷长达4年,幼儿家属因此事奔波而精疲力竭。
医疗责任险的初衷便是为了解决“私了”问题与医院承担的巨大经济风险,在已经施行强制投保的北京,按照《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在患者提出理赔后,保险公司应委托“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出面,做出理赔判断;另外,保险公司能够分担医院的损失,使得医院经济问题得到缓解,患者得到赔付的可能性就更大。
免责条款:精神损害只赔30%
根据人保财险医疗责任险的“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予以理赔。
举例来说,王先生在医院就诊期间发生了医疗意外,受到了人身损害,其医生没有过失,但法院判定其医生要负有“民事赔偿责任”,那么这个赔偿就由医院或医生自己“掏腰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另外,记者还发现,人保的“理赔处理”条款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为赔偿限额的30%或以下。具体来看,人保的医疗责任险赔偿限额为每人30万元,当患者要求医院及医务人员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最高能够支付给医院的只能为9万元。
其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是保险公司不会进行理赔的。一类是外界特殊事件导致的损失,人为的比如罢工、骚乱、盗窃、抢劫等,自然灾害的有地震、雷雨、洪水等。另外一类是针对医务人员一些违规操作导致的后果,比如使用医务人员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或使用被感染的血液制品,还有,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以上这些行为所造成患者人身损失,保险公司也不理赔。
除此之外,此保险针对的是患者的人身伤害,所以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医疗人员的人身伤亡”不在理赔范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