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下旬,本报记者连续接到多起群众举报:江苏扬中市多家零售药店销售的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进口药品“明通治伤风颗粒”因包装不一样、批准文号不一样、口感不一样等问题,于2005年3月16日即被镇江市扬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但时间过去半年之久该案却查而不办、处而不罚。举报者声称对此感到十分困惑。这样的药品到底有没有问题?为何查无结果?职能部门职责何在?记者感到这一事件的严重性和复杂性,遂展开系列调查。
调查核实明辨真伪
人民健康,兹事体大。2005年9月初,本报记者专程来到镇江市扬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明通治伤风颗粒”的相关情况。据了解,2005年3月16日,镇江市扬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药店销售的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进口药品“明通治伤风颗粒”包装不一样、口感不一样且内包装无批号。该局接到举报后当即组织稽查人员分三个小组对辖区内所有涉药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药品均系台湾明通化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香港宝信行总代理、深圳金活医药有限公司总经销。该批药品(批号030728、规格2G/包X6包/盒)是扬中市境内企业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从江苏省药材公司购进。全市共有65家医疗机构及药店曾经或正在销售、使用该批“明通治伤风颗粒”。
扬中药监局执法人员还发现该药品内包装(2G/包)均未标注生产批号,并有两种不同内包装、不同批准文号药品混装于同一种包装内的现象;同时,不同的内包装口感、溶解度不一样,有效期字体及封口胶也不一样;且该批药品内包装标签上香港总代理商有两个不同的地址。当场,扬中市药监局对尚未售出的该批药品予以查封扣押,当日予以立案。随后,该局开始了深入地调查取证,多次与台湾明通化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金活医药有限公司联系,并派专人飞赴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和深圳金活医药有限公司调查。进一步查明:该批药品标注的生产厂家与进口检验报告书不一致:部分实物(繁体字标签)与广东省药检所留样不一致;台湾厂方出具的两份证明材料的公司及法人印鉴章不一致。
问题已经查明,但鉴于该批药品是进口药品,总经销商是外省公司,案值大,涉及65家单位,扬中局意识到该案的复杂性和艰难性,非常慎重,多次向省、市局汇报,并专题向省、市局请示该案如何处理。上级部门指示:该批药品内包装未标注生产批号,违反了国家局28号令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文件规定,应按劣药定性处理。6月9日,扬中市药监局据此对涉案单位分别下发了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查处过程遭遇反复
正常情况下,这一案件早应结案。但为什么对该药品的处理迟迟没有结论呢?记者进一步了解得知,就在告知书发出后,6月中旬,扬中药监局收到了国家局药品注册司来文,扬中药监局暂缓了对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半个月后,扬中药监局对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正式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最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此案发生后近4个月时,也就是7月11日,扬中药监局又收到江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监市(2005)365号《关于深圳金活医药公司进口的明通治伤风颗粒是否按劣药处理的意见》文件,该文件指示“该批次药品不该按劣药处理”。扬中药监局及时将文件精神向举报者予以反馈,举报者当即表示不满,非常困惑。
药商难以自圆其说
记者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按照规定,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药品的批准文号应该只有一个,药品包装必须一致,内包装必须注明批号,进口药品必须使用中文简体说明。如果药品不符合这些要求,肯定是问题药品。深圳金活公司对其经销的“明通治伤风颗粒”存在的上述问题均无法解释,含糊其辞。据相关方面透露,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该公司甚至提出以给扬中药监局赞助或给经办人员好处的形式私了此案,但均被扬中药监局严辞拒绝。作为该药品的总经销商竟然对自己所经销的药品存在的问题无法解释,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此药的质量;这一案件历时七个多月,仍查无结果,个中的缘由令人困惑,发人深省。正如举报者向记者所反映的那样“问题药品为何查无结果?职能部门职责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
扬中药监再请调查
有关专业人士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有关人民健康的问题更加不能小视。药品是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商品,其质量必须得到有力的保证。近年来,发生在一些地区的假药害人事件屡禁不止,严重危害着百姓的生命安全,要杜绝这类案件的发生需要我们共同努力。这也要求药品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在药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要严格对照标准,各医疗机构在购进药品时要严把质量关,监管部门则更应切实履行职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不能让假劣药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在采访过程中,尽管扬中食品药品监督
局的有关人员一再向记者强调和解释:该案并不是不处理,有关问题该局已再次向上级部门请示,上级部门也正在介入调查。但从该案查处的整个过程来看,本报记者深表担忧;该说法是不是药监部门的托词?该问题药品最终能不能得到真正查处,本报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路甬祥:完善立法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近日强调,对食品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造成的严重危害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要深化改革、理顺体制机制,把握规律、完善立法,依法行政、加强管理,依靠科学、革新技术,依靠群众、加强监督,进一步依法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是近年来群众较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把食品药品安全作为今年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并于今年6月听取审议了吴仪副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与监管工作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确定把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们提出的关于“完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加大执法力度”的建议,作为今年重点办理的10类建议之一。
近日在听取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就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与监管问题整改情况和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后,路甬祥表示,近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精心部署下,连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好转。但对食品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造成的严重危害必须保持清醒认识:食品源头污染仍然较重,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违法违规现象还比较严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对食品卫生仍缺乏安全感;药品安全形势虽总体强于食品安全形势,但流通领域的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药价虚高继续困扰社会,农村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用药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路甬祥强调,要深化改革,理顺体制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立法,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真清理,使之成为一个协调统一的整体;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扩大监督覆盖面,努力消除监管盲区;要努力提升我国食品药品产业的整体水平,大力普及科学饮食和科学用药知识;要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