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开始调研药品召回为制度出台打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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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2005-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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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底发生的美国默克(Merck)公司全球召回“万络”事件已尘埃落定,但其带给国内医药企业、管理机构和消费者的反思才刚刚开始,许多人都在质问:“中国用药为何不实行召回制?”4月19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司了解到,我国的“药品召回”制度已进入调研阶段,但何时能够出台,尚无时间表。
在4月9日北京市不良药品反应监测工作会结束后,边振甲司长强调,调研工作需要众多部门的共同参与,操作起来也要慎之又慎。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副主任曹立亚博士也表示,药品召回制度、药品损害补偿制度、药品不良反应应急处理机制等,都属药品上市之后的监管范畴。目前,我国的药品监管正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距离“召回”还有一段距离。
据了解,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药品召回制度,但公众对这一制度仍十分期待。不久前,中国社会调查所开展了一次全国药品售后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95.1%的人表示非常需要药品售后服务,65.7%的人认为建立合理的药品召回制度非常必要。所谓“药品召回”,主要是针对“经过研究、预示会对人身体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进行召回,召回的药品并不是假药或者劣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药品,是不允许被召回的”。
据介绍,美国的药品召回制度主要分“自愿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其中,“自愿召回”由药品生产商或经销商实施;“强制召回”则由政府部门负责实施,是企业“自愿召回”的一种有效补充,其实施主要通过司法和行政两种方式进行。
据悉,我国在2004年3月出台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它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提出了“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药监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此外,《药品上市后再评价规定》也在积极酝酿之中,该规定的出台,将为我国实施药品召回制度奠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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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华夏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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