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自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了,它将中医药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等,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医药的职责、权利和任务,确定了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行为规范,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规性依据。
对这一中医药界以及全社会普遍关心的大事,业内人士是怎么想的?他们最关注什么?记者最近走访了一些中医药界的领导以及专家和从业人员。
在法制规范下,中医药才能健康发展
中华中医药学会秘书长李俊德主任医师表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医药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中医药学的继承与发展后劲不足;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的结合、互补乏力;中医药管理手段薄弱;不法人员以中医治疗为幌子,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患者,败坏中医药的名誉等等。因此《条例》强调对中医药的规范化管理,无疑将推动中医药事业走上法制化的健康发展之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员介绍,《条例》根据以往较常出现的问题,明确规定了如何开办中医机构、中医从业人员怎样才能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具体要求:“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则要求“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为了使这些法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管理部门正在制订一系列实施细则,包括修改和制订中医机构的设置标准,中医院的评审标准,中医诊疗新技术审查办法,中医疾病治疗指南,中医技术规范以及全科医师应具备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标准,乡村医生应具备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标准等。这些细则将改变中医界存在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鱼目混珠或良莠不齐的现象。
评审或鉴定:体现中医药特色
如何在科研成果评审、技术职称晋升、医疗事故鉴定等方面体现中医特色,遵循其自身规律,是关系到广大中医药人员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他们最为关注的“实事”。
“以往我们不时会遇到科研重大课题的立项和评奖由于专家多是外行,对中医药不了解,低估了成果的学术价值,造成立不上项或评不上奖等现象,这使学术发展受到限制。”“在高级职称评审时,评委往往西医多于中医,而他们不熟悉中医业务,很难给中医人员打出高分,打击了中医药人员的积极性。”“最让我们中医药人员头痛的是牵涉到中医医疗纠纷或事故的鉴定时,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里西医专家多,又大多以西医的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作为中医医疗事故评判和鉴定的标准,因此,中医是‘秀才遇上兵,有理说不清’。现状逼得你不得不拼命学西医。”中医们常有一肚子苦水。
针对目前在一些中医药科、教、研机构较普遍存在的“中医西化”现象,《条例》明确规定:“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用传统和现代手段研究中医药
中医理论的核心是什么?怎样才能真正做到继承中医、发展中医?对此,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怎样用传统方法研究中医药临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近些年来一直强调以现代方法研究中医药,这是必要的,但不全面。千百年来,中医药对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很大贡献,中医药也以其自身发展规律不断前进。现代对中医药的研究应两条腿走路。以有上千年历史的中医瘟病学说为例,它就是源于古代的哲学思想以及对人体的宏观认识,通过大量临床经验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不仅有理论,也有有效的治疗方法和药物。此次中医界参与对SARS的救治,也是在病因不明、病理病机不明的情况下取得成果的。这是由于中医药学自身的特点就是审证求因,辨证施治,以此来应对千变万化的新老疾病及病原。事实证明,中医药对SARS的治疗是成功的。用传统的方法研究中医药的理论和临床,用两条腿走路,《条例》的这项规定弥补了我们以往研究工作中的不足。
中西医结合不能淡化
“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条例》中这些规定赢得了中西医结合人员的广泛拥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