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药公司发现,北京同仁堂药店售卖的两种药品商标类似于他们享有专利的药品商标。昨天,蒙药将同仁堂推上一中院被告席。
去年,内蒙古蒙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在北京同仁堂药店发现,对方售卖的治疗皮肤病的药品“乌力础仁钦”的包装类似于他们注册的“蒙王”商标:该包装盒上的成吉思汗头像、下方的内蒙古大草原图案,包装盒四角图形、颜色、盒面蒙汉文字排版均和他们的商标模式一致。后来发现,生产并印制这种包装的是内蒙古库伦蒙药厂。内蒙古蒙药厂认为,对方行为足以使人们误认、侵犯了他们注册商标专用权,致使他们损失8万元。
内蒙古库伦蒙药厂反驳认为,库伦已于1994年2月由工商局核定该商标,比原告提早使用八年,关于“包装盒上的成吉思汗头像、下方的内蒙古大草原图案”和他们的“吉祥安坤丸”也很类似,因为成吉思汗是蒙古族人的老祖宗,他的图像不是原告设计,也不是原告申请批准的专利,并且答辩人使用在先。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属侵权。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则声称,他们是依法经营药品销售业务,进货渠道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他们所销售的“乌力础仁钦”不是从内蒙古库伦药厂直接进货,而是从北京两家正规的药品代销公司进货,在购进销售药品的过程中,不知道也无法知道这两种药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同仁堂不应承担损失赔偿。此案还将继续开庭审理。
相关资料
内蒙古蒙药告内蒙古库伦蒙药厂侵犯“蒙王”
另悉,今年2月20日,内蒙古蒙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同样的理由状告内蒙古库伦蒙药厂侵犯“蒙王”商标权。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内蒙古库伦蒙药厂表示,其虽与原告生产同类药品,但其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安友”牌,于1994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且产品包装盒使用的成吉思汗头像并非原告设计。以内蒙古草原图案及蒙汉文字作为产品外包装、装潢也未侵犯原告权利。被告生产的“乌力础仁钦”、“吉祥安坤丸”药品早于原告药品进入北京市场销售,属知名商品,涉案包装、装潢是被告使用在先,因此不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记者 谢德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