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药品价格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研讨会”上,与会人士认为当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九个问题亟待规范。
1、行政干预,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药品采购是医疗机构的自主权益。然而现在很多地方在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搞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加之认识不到位、政事不分、招标行为不规范、部门利益取向严重,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2、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强化了不公平、不公正的购销关系
医疗机构对医药企业是买方,对患者是卖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更强化了医疗机构作为买方的垄断地位,导致招标过程中出现诸多不平等、不公正、不合理的行为。在中标企业和医疗机构签订的药品购销协议中,对中标方要求苛刻,医疗机构却不愿意承担风险和违约责任。例如:药品招标只有品种,没有数量,一旦提出要货,必须在限期内送达,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医疗单位可以不执行合同,甚至对招标的药品任意退货;遇到国家调整药品价格,调低了,仍按原来的优惠扣率执行,调高了,则由医院得利,等等。
3、以低价位作为评标的标准,加剧了医药企业的恶性竞争
杭州市13家省级医院联合招标规定,以各医疗单位现行药品采购的最低价格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有的地区则明文规定,第二次中标价格必须低于第一次中标价格,第三次中标价格必须低于第二次中标价格,否则,就视作废标。这种竞相压价的前置条件,不仅有失公允,更加剧了医药企业的恶性竞争。医药企业为了求生存,保住有限市场份额,不得不竞相降价、“忍痛割利”。低价位的竞争,使一些现代化企业投入大、品牌好、质量优的产品,无奈退出已有的市场份额。有的企业采取以次充好、低限投料、更改生产工艺、违法生产经营等不正当手段,导致药品质量下降,假劣药品流入市场。
4、以中标价作为药品定价的依据,既不合理,也不科学
中标药品的价格,是以医药企业牺牲合法利益为代价的,严重背离其价值。据反映,凡是中标的药品,在医药工业企业,已基本接近成本区,多数品种处于亏损状态;在医药商业企业,20%的品种只有0.5%-1%的毛利,80%的品种是亏本经营的。如果把这种被严重扭曲的中标价格作为药品定价的依据,对医药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以至出现疗效好、质量优、低附加值的常用药品缺货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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