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药酒的命名和分类
最古的药酒方与其它中药方剂一样是没有名称的,在马王堆出土的帛书中,所记载的药酒方,就没有具体的方名。这种情况在唐代方书中仍保留不少,如《千金要方.脾脏下》“治下痢绞痛肠滑不可差方”。《外台秘要》卷十五的“疗风痹瘾疹方”等。
最早的药酒命名,现见于先秦及汉代,如《内经》中的“鸡矢醴”及《金匮要略》中的“红兰花酒”等,多以单味药或一方中主药的药名作为药酒名称,这方法成为后世药酒命名的重要方法。汉代以后,药酒命名的方法逐渐增多,传统命名方法,归纳有以下几种:①单味药配制的药酒,以药名作为酒名,如羌活酒。②二味药制成的药酒,大都二药联名,如五倍子白矾酒。③多味药制成药酒用一个或二个主药,作为命名,如羌独活酒,或用概要易记的方法命名,如五蛇酒、五精酒,五枝酒、二藤酒等。④以人名为药酒名称,如仓公酒、史国公酒、北地太守酒等,以示纪念。为了区别,有时也用人名与药名或功效联名的,如崔氏地黄酒、周公百岁酒等等。⑤以功能主治命名,如安胎当归酒、愈风酒、红颜酒、腰痛酒等。这一命名方法,在传统命名方法中,也占相当比重。⑥以中药方剂和名称,直接作为药酒名称,如八珍酒、十全大补酒等。
此外,还有一些从其它各种角度来命名的药酒,如白药酒、玉液酒、紫酒、戊戌酒、仙酒、青囊酒等,数量不多,不一一列举。
由于命名的方法多以主药或功效为主,再加药酒的历代专著均已亡佚,有些专题论述亦无分类,大都药酒方剂是穿插在其它方书中,所以在命名和分类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如就本书原来收集到,以虎骨酒命名者,就有33方,其中单味8方、复方25方。复方中药味数最多者达40余味,最少者仅2味,它们的组成相差很大,功效显然也有所区别。但是,都用同一个名称--虎骨酒,因此不易区别,给应用和分类带来困难。为此,我们对药酒的命名作了必要的改动。改动的原则如下:
(1)为尽量保持原貌,对有些名称不十分确切,或彼此十分相似的药酒,只要不与其它药酒名称重复,则不作更改。如虎胫骨浸酒、虎胫骨酒、虎骨浸酒、浸虎骨酒,这些都是复方药酒,名称上不同于虎骨酒,彼此药物组成及名称上也稍有区别,所以就不作改动。
(2)根据药酒功能主治的特点进行更改,如有一种复方组成的虎骨酒,它除了有一般虎骨酒理腰膝风痹等功能外,还有调顺气血,益心气、清头目、定神魂、久服无健忘等健身养心作用,故将原名虎骨酒改为虎骨健身养心酒,以作区别。以此类推,如“虎骨愈瘫酒”的功能主治,则巳明确地指出可治中风瘫痪。
(3)根据组方特点归纳命名。即除了主药虎骨外,另再选一药搭配命名。搭配方法:仅二味药者,就将另一味药的名称配上,像虎骨白芍酒。如药味较多,则选择仅次于虎骨的主药,或其它虎骨酒方剂中没有用到的药味,如虎骨龟板酒、虎骨羊角酒等。
(4)个别药酒方剂增“复方”二字,以示区别,如《新编中成药》和《老年保健中成药》中登载一张虎骨酒处方,内容相同,都是40余味药的大方,因为没有其它“复方虎骨酒”的命名,所以我们就从在二个相同配方中列出一个方剂,加上“复方”二字,命名为“复方虎骨酒”。
(5)对于近代编著中,重复命名的复方药酒,则用号码加以区别,并在“资料来源”一项注名出处。如虎骨木瓜酒(I),“资料来源”《新编中成药》;虎骨木瓜酒(Ⅱ);“资料来源”《成药全书》;虎骨木瓜酒(Ⅲ),“资料来源”《中药制剂手册》等。
此外,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同名药酒,进行归并。因为后世医书中有不少内容是整理收录前人的,如明代的《普济方》中就有不少药酒方剂是辑自宋代《圣济总录》、《太平圣惠方》的,在组成上完全相同,对此我们作了归并。对少数处方,其制法、服用方法及功能主治的内容基本相同,或在处方组成几十味药中仅差少数几味药作用不明显者,这可能是古人抄写整理中的脱漏、衍讹,我们则删去短少药味的处方,以避免内容庞杂重复,同时对内容相同的单味药酒进行归并,尽可能使《中国药酒》的内容“丰富实用,简而不漏”。
中国药酒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过程,药酒的功能主治,既包括了中国古代二千年前的一些病名和病症,也包括了现代医学中的一些病名和病症,此分属二个理论体系,目前还很难统一。《中国药酒》是中医的一部分,因此首先要保持它传统性,但也不忽视它发展的一面。为此,我们采用目前两种理论体系均能接受的大科分类法,列保健、内、外、妇、儿、骨伤、皮肤、五官、口齿等科。
对有些目前还不太确凿的古代病名、病症,以及功能罗列一大堆,对主治不明确的药酒,则不与勉强分类,归并“其它”,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四、药酒的制作工艺和质量鉴定
湖南长沙马王堆3号墓出土的《养生方》中,发现一个比较完整的药酒方,其记载了浸取药汁,置麴和米饭,使之发酵,再加药和药汁,沃以美酒,放置一定时间的酿制过程,服饮方法及主治功效。这是最早有关药酒制作工艺的介绍。古代也曾出现过少数药酒专著,如《食图四时药酒要方》(《七录》、一卷),《杂药酒方》(《隋志》、十五卷)等,可惜均已失传。
从目前流传的文献看,我国第一部药物著作--《神农本草经》中,只记载药物宜酒渍及不可入酒者,未提及药酒制作。直到公元500年左右,梁.陶弘景的《本草经集注》才有“凡渍药酒,随寒暑日数,视其浓烈,便可漉出,不必侍至酒尽也。滓可曝燥,微捣更渍饮之”的记载。唐代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酒醴第四》也有专门论述,“凡合药酒皆薄切药,以绢袋盛药,内酒中,密封头。春夏四、五日,秋冬七、八日,皆以味足为度,去滓服,酒尽后,其滓捣,酒服方寸匕,日三;大法:冬宜服酒,至立春宜停”。
以后,各家著作对药酒的制作也有类似论述,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三类:
1.药物加工,切细成料后直接用酒浸渍而成。
2.药物用水煮汁加曲酿制而成。
3.药物用水煮汁酿酒,再浸渍其它药料而成。
如《千金翼方》中的杜仲酒、麻子酒就是分别用第1、2种方法制作而成的。《千金要方》中的术膏酒就是用的第3种方法。大致涉及酒的选择,药料的取材及加工,制备的方法,过滤澄清等几个方面。
(一)酒的选释
早在唐代,我国第一部药典《新修本草》就有明确规定:“凡作酒醴须曲”,“诸酒醇?r不同,唯米酒入药”。由此可知,当时的药用酒是采用以曲酿造的米酒。宋至明代,仍是以曲酿造的米酒为药用酒。至清代渐渐普及用白酒(烧酒)作药用酒。现在1970年、1985年版的(中国药典)则明文规定,酒剂系指药材用白酒浸提制成的澄清液体制剂。并明确指出,生产酒剂所用的白酒,应符合卫生部关于白酒的质量标准的规定。1982年由国家标准管理局发布的白酒标准中(由卫生部提出),既包括用谷类原料制成的白酒,也包括用薯干为原料制得的白酒。两种白酒在检测“标准”上允许有一定的差异。以60度白酒为例(高于或低于60度者,按60度折算),在甲醇限量上,以谷类制得的白酒应≤0.04g/100ml,而薯类制得白酒,则允许≤0.12g/100ml。在氰化物方面,谷类白酒应≤2mg/l,薯干白酒允许≤5mg/L。在杂醇油项上,谷类白酒应≤0.20g/100ml;包括薯类在内的其他白酒则是≤0.15g/100ml。其余在铅、锰的限量上,两种白酒的标准是相同的,均为≤lmg/L。因此,两种不同原料制得的白酒,只要符合上述标准,均可用于药酒生产,除了严格遵守规定标准外,还须注意传统的质量标准,如高粱等谷类酿制的酒类,具有无色透明,不混浊,无沉淀物,气香,口味纯正等特点,使制成的药酒香气浓郁悠久(注1),最近,国内有人提出白酒和药酒应增加亚硝胺类成分检测一项,以加强质量控制,特别是生产出口产品单位更应注意。
此外,还应当正确把握好原料酒的浓度和用量,一般来说,滋补类药酒所用的原料酒浓度低一些,祛风湿类药酒因祛风活血的需要,所用原料酒可以高一些。根据各种药酒的性能,把握好酒的浓度,十分重要。如酒的浓度过低,一些苦味质及杂质等易溶出,影响到药酒的气味。而且药料吸水多时,体积膨胀,难于去滓,损失较大;如酒的浓度过高,则药料中的少量水分被水吸收,质变坚实,有效成分反难溶出,刺激性亦强,故宜掌握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