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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中药注册申请
时 间:2008-01-17 15:06:36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b.新药改剂型的注册申请,同品种已有受理的,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申请应与已受理的同品种首家的注册分类一致。

    ②注册分类还应符合以下情形:

    a.对同品种首家2002年9月15日前批准临床试验的或发布过停止受理同品种临床公告的,申请生产时,注册分类应与其临床批件中的分类一致。

    b.对2002年9月15日至2002年12月1日之间批准临床试验的药品,未因同品种进口改变注册分类的,申请生产时应与其临床试验批件或审批意见通知件注册分类一致。

    c.对2002年9月15日以后批准同品种首家临床的,申请生产时,注册分类应与原临床批件中的分类一致,但应注意查询相关数据库中有无同品种批准进口注册。如有,应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③申报阶段

    完成临床试验申请生产,应选择“生产”阶段。

    除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生产的情形外(如化学药5类大小针互换、中药改剂型无质的变化者),其他申请(包括自行要求免临床试验的),仍应选择 “临床试验”阶段。

    化学原料药3类+制剂6类的申请,其原料药可以申请免临床。按照《办法》附件二的要求,同时申请化学药品3类原料药和化学药品6类制剂的注册,其原料药的注册申请应当符合申报生产的要求

    ④附加申请

    同时申请非处方药注册的,应当符合《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和(三)的规定,即:

    a.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

    b.使用国家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新的复方制剂。

    ⑤药品名称

    a.中药的命名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b.化学药品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新命名的复方制剂,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c.生物制品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典以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命名原则;

    d.提出新药注册申请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填写拟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

    e.除特殊情况外,药品名称应与临床批件名称一致。

    ⑥规格

    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有多个包装规格的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

    ⑦申请人

    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境内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因此申请人机构名称均应填写符合经合法登记的机构名称。

    a.申请新药注册的,除简单改剂型、增加新适应症的以外,必须填写申请人机构2(新药证书申请人不得空缺)。与机构1一致的,也应再次填写;未取得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作为机构1填写。

    b.《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注册地址应与其机构登记证明性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中的住所一致,《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生产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该剂型生产地址一致。

    ⑧申请机构签章

    认真审核各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申请机构加盖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关于证明性文件

    ①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

    a.药品生产企业: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变更记录页、《药品GMP认证证书》,均为复印件。注意核对名称、地址、效期、生产范围。对新开办企业或新车间,应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机构1,否则只能申请新药证书。

    b.新药证书申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变更记录页等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出具的登记证明,可为复印件。

    申报特殊品种(如青霉素类、头孢类、化学合成激素类、抗肿瘤类等)制剂生产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有相应的剂型范围,并注明与申报品种一致的药品类别,《药品GMP证书》的剂型生产范围应与生产许可证一致;新开办企业、新建车间或新增剂型的,在取得载明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

    ②专利及其权属状态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该药品的专利查询情况,以证明该申请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对查到他人在中国有专利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解释不侵权的理由。不论是否自身有中国专利,都应当提供相关查询情况,并保证不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③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 需提供由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发给的立项批件。

    鉴于放射性药品研制过程的特殊性,省局受理这类注册申请后,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原始资料审查和抽取药品注册检验样品工作的,应当专文报告国家局药品注册司,由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派员共同参加有关工作,其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其他程序和要求按照《办法》执行。

    ④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该药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应提供注册受理通知单。应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胶塞,不得使用安瓿装粉针剂。

    ⑤委托试验

    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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