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多部门参与,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
然后是明确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药品注册责任体系。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注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主审集体责任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过错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3、鼓励创新、遏制低水平重复
在保护技术创新、遏制低水平重复方面,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采取了四项措施:(1)对创新药物改“快速审批”为“特殊审批”,根据创新程度设置不同的通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2)厘清新药证书的发放范围,进一步体现创新药物的含金量;(3)提高了对简单改剂型申请的技术要求,更加关注其技术合理性和研制必要性,进一步引导企业有序申报;(4)提高了仿制药品的技术要求,强调仿制药应与被仿药在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上保持一致,进一步引导仿制药的研发与申报。
三、六类药监部门违法违规责任的认定
对于监管部门和监管者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各类监督管理办法的重点之一,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新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四、专项整治行动与新法实施遥相互应
1、年底完成注册核查工作
在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的同时,国务院相关专项整治行动也与新法实施遥相互应的开始展开。2007年9月,《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药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公布,该方案出于进一步强化药品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考虑,对药品注册环节的整治任务与目标进行了规划部署。
“承前启后”,可谓是《实施方案》中药品注册环节工作任务的重要特征: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已受理尚未批准的按新药管理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申请,以及200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批准生产的品种开展现场核查;以地标升国标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为重点,对截至2006年8月31日已发放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清查,确认批准文号的真实性;结合药品批准文号清查,以地标升国标、超出生产许可范围以及安全风险高的品种为重点,严格把关,稳步开展再注册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清晰明确”,则可以看作是《实施方案》中药品注册环节工作目标的显著特点:今年年底完成注册核查工作,使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药品研制秩序明显好转;建立完整、准确的数据库,全面掌握已上市药品批准文号的总体情况,清除涉嫌造假的药品批准文号;通过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切实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产品。
2、七部委局联手出击专项整治
根据方案的规划,此次药品整治行动将分三个阶段进行:8月21日至8月30日为动员部署阶段,8月31日至11月30日为专项整治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专项整治将由至少包括国家药监局、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在内的七个部委局联合行动:即8月25日至30日完成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和部委相关部门的动员部署工作,在动员部署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联合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采取上下结合、统一联动、突出重点、全面出击的方式,大力开展药品整治行动。
可以这样说,这是一次盛况空前的针对药品安全的全国性整治行动,国务院统一部署、各部门相互联动、任务目标清晰明确等,都是这次专项整治与以往类似行动的不同之处。
五、能否实现“凤凰磐涅”式新生值得期待
在关于“凤凰磐涅”的传说中,浴火新生是指凤凰经过风霜岁月等侵蚀之后,只有在经受了巨大的痛苦和轮回,才有可能获得脱胎换骨式的新生。
当经历过一场轰轰烈烈的“药监廉正风暴”洗刷之后,以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为基础、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为契机,我国的药品注册监管和药品安全问题能否实现一次“凤凰磐涅”式的浴火新生?值得关注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