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凡建立200亩以上集中连片藤木本商品中药材生产基地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每亩补贴管护费20元。补贴资金在市药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鼓励医药流通企业向福城医药园聚集,凡从事医药流通的个人和企业,以及市外药厂、医药公司、药商在樟树设立办事处,优先在中药材专业市场规划店面及办公场所,经营者年实际缴纳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五年由地方财政按50%列支扶持;凡在中药材专业市场设立地道药材专卖点和各类地道药材区域专卖代理,并进行专业化中药材品种经营,经营者年实际缴纳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5年由地方财政100%列支扶持。
第二十二条 中药材专业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办证,统一收费(税)。凡在专业市场内经营者自开业之日起,税(费)由市场管理部门按各职能部门规定标准的下限统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