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管理是各国规范传统医药发展的普遍做法。据2005年WHO全球调查,西太区许多国家较早重视并开展了对传统医药的立法管理。如缅甸(1953年)、巴基斯坦(1965年)、印度(1970年)、孟加拉(1972年)、柬埔寨(1976年)等,对传统医药立法的时间都早于其他地区国家。
努力提高传统医药品质量和统一执业标准。传统医药品的质量、安全性、有效性问题以及草药的质量稳定性问题、重金属含量和农药残留问题一直阻碍着传统医药品的发展。2001年西太区草药论坛的成立为解决这些问题带来了曙光,论坛主要成员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其目的是促进西太区草药生产、注册标准的统一协商,保障区域内草药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标准的协商一致。韩国政府对药物标准,分别有《韩国药典》及《天然药物标准》。
三、启示
我国是传统医药大国,在WHO西太区乃至全球传统医药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广泛借鉴各国发展传统医药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传统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重要作用,对促进社会和谐和进步意义重大。
加快制定出台《传统医药法》。据了解,目前除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外,与传统医药有关的法律法规总体上看内容比较分散、不系统,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空白。比如在知识产权方面,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对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基本没有体现。据了解,传统医药法草案早已起草完成,下一步应尽快启动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尽早出台这部法律。
加强中医药管理体制建设。自1988年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来,目前全国副厅级的中医局有9家,其余均为省卫生厅内设的中医处或处级中医局。市县基本没有中医管理机构。尽管中医药管理部门承担着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职责,但一些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缺乏统一协调,难以实现中医药发展的统筹规划、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加快中医药技术创新与产品升级。一直以来,由于中成药科技含量不高等因素,我国中药出口以中药材为主,中成药仅占出口额的10%~20%。2006年,我国中药类产品出口额首次突破10亿美元大关,但中成药出口继续在低水平徘徊,只有1.35亿美元。许多长驱直入中国市场的“洋中药”是中国出口的原料加工生产后又销回中国的。因此,我国必须加快中药名优产品的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增加中成药等附加值高的中药出口,迎接不可避免的国际化趋势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