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新农合”的管理机构设置
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各试点县市区卫生局均设有“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新农合”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参合农民就诊费用的结算等工作。
在省、县(市)及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均设有“新农合”办公室。主要负责参加农民在该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核报工作及与县(市)新农合管理机构的资金结算工作。
大部份试点县市还设有“新农合”药品采购领导小组。其成员主要有:主管卫生的副县长、县监察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等人,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采购工作委员会和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其中采购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院长)负责人,其职责是具体组织实施采购工作。如四川奉节县等等。
各试点县市的“新农合”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全相同。可能参考各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三) 参合农民的就诊、报销、结算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定的比例额度在该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进行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不予报销。
根据地方实际,各试点县市的报销比例不同。而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也不相同。但在同一县市内,在乡镇卫生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最高。可能参考各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四) “新农合”用药基本目录
参合农民在就诊的药品费用中,只有属于“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中的产品才可予以报销,否则,不得予以报销。
各试点县市在省“新农合”用药基本目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县市的基本目录。
有的试点县市在制定基本目录时,会给大部份药品指定厂家。可能参考各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五)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
定占医疗机构是参合农民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只有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才允许报销,否则,不能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自行申报,并经所在地县市卫生局批准。凡具有县卫生局批准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申报。
(六) 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与配送
1、采购:
从全国试点区域来看,有的县市没有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如安徽淮南谢家集区。有的县市则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如:四川奉节县。所以,应具体区域具体分析,并区别对待。
2、配送:
从全国试点区域来看,2005年以前:国家卫生部门对试点地区乡镇卫生院、村卫室、诊所的药品采购控制较为严格。均规定:诊所、村卫室市的药品购进必须由当地卫生院进行配送,而卫生院的药品购进必须由经地方政府(通常是当地卫生局)指定的商业公司进行配送。2005年以后,各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控制较为宽松。有的地方则只规定:诊所、村卫室每月在卫生院购进药品1500元-2000元,以上部份可以自由进行药品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