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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与审查规范
时 间:2008-01-18 10:51:42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8)制剂成型

    注明详细成型所用辅料名称、用量、质量等级,成型工艺参数、所用设备,以保证工艺的稳定,减少批间质量差异和产品的安全、有效及其质量的稳定。

    对于新剂型或缓控释制剂,应按照相应的技术要求提交研究资料。

    9)杀菌或消毒

    注明方法、技术要求和设备的要求。提供车间净化度和认证(HACCP、GMP等)证书;空气消毒、设备消毒方法及相关指标(温度、时间);产品灭菌的方法及条件;热灭菌应注明时间、温度及对功效成分的影响;辐射灭菌应注明时间、强度等。

    10)包装

    应符合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的规定或药品包装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及其质量标准。

    11)检验、入库

    此处可简单阐述,在企业标准中详述。

    (3)关键技术细节

    对于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做详细的解释或注释,以便于生产者加强该环节的质量控制或对出现各种可能异常现象的处理或应对办法。

    (4)关键工艺的说明

    有些工艺难以在制备工艺中阐明或步骤比较复杂,为了简明的阐述整个生产过程主线,可以把一些次主要的、较复杂的、能够独立描述的生产工艺单独列入《对关键工艺的说明》中。例如:可以“XX提取物、银杏提取物、XX辅料在XXX条件下进行混合,……”;而成品生产工艺中应有银杏提取物的制备项,并在该项下注明“制备工艺见《对关键工艺的说明》部分”。

    (八)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1、产品质量标准编写格式须符合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有关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口保健食品质量标准中文文本应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编制。

    2、产品质量标准内容须包括资料性概述要素(封面、目次、前言)、规范性一般要素(产品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技术要素(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规范性附录)以及质量标准编写说明。

    3、注意事项。

    (1)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内有关文件。国家标准按标准顺序号大小排列,全文引用时不注年号;部分引用时,可注年号,如质量标准中“标志”内容引用GB16740-1997中第8章标签的规定,引用GB16740文件时须注年号,引用年号应按最新版本标准。

    (2)技术要求内容须包括:原料要求、感官要求、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净含量及偏差。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选择及指标值的确定应在产品的研制基础上进行。若产品仅有一种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可直接以文字陈述其规定;若有2种或2种以上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须列表标示其项目和指标。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值由申请人提出,确定的依据为:①产品的研制生产中原料投入量;②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损耗;③多次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结果;④该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的变异度。质量标准编制说明中应详细提供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值的确定依据及理由。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指标值以下列方法标示:

    1)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一般按≥指标值标示,如总氨基酸、粗多糖、总黄酮、膳食纤维等。

    2)需要制定范围值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可按指标值±x%作为限定范围,如总蒽醌、芦荟苷等。X值依据研制产品的检测资料确定。

    3)对于每日摄入量需严格控制的人工合成化合物,如褪黑素等,其指标范围上限折算成每日摄入量不得大于允许摄入量。

    4)营养素补充剂中维生素类按指标值的0.8-1.8倍确定其指标范围,矿物质按指标值的0.75-1.25倍确定其指标范围。

    (3)质量标准中一般卫生要求(理化指标及微生物指标)须按照《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的规定加以确定,微生物指标中致病菌项目应分别列出。

    除上述一般要求外,根据产品剂型、原料及工艺的不同,还应参照《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中产品指标检测项目附表的规定,质量标准中理化指标还应增加必要的项目,具体如下:

    A、不同剂型的项目要求: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执行。如:

    固体类:水分、灰分;片剂和胶囊(除含片、咀嚼片外)还应检测崩解时限。

    口服液类:pH、可溶性固形物;

    B、不同原料的项目要求:

    海产品:镉;

    鱼油类:酸价、过氧化值,降血脂类产品需检测胆固醇;

    茶叶及植物性中药材补充汞、六六六、滴滴涕;

    红曲:黄曲霉素B1、桔青霉素;

    苹果、山楂:测原料的展青霉素;

    其余原料的补充项目参照相应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C、特殊工艺要求:有机溶剂提取工艺的,增加溶剂残留指标。

    D、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须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相应规定补充其用量或残留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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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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