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些新的药物,已经被官方鉴定是无毒的;但是在使用了几年之后,还是害死了人,又被官方紧急招回。这是因为西医至今不吸取教训,依然采取老办法去研制新药。
例如:医学专家曾宣布科学研究表明:“服用维生素可以防止衰老。”可是最近,新的研究成果突然又告知人类:“长期服用维生素会导致癌症。”使得多少听信医学权威忠告,而长期服用维生素者惊恐万状。
又如:西医权威们警告,更年期妇女应及时服用荷尔蒙,可有效预防冠心病及改善更年期综合征。于是造成多数美国妇女都去服用。可最近有关研究又说,服用荷尔蒙非但不可能预防冠心病,相反会导致卵巢癌的发生率明显上升;这又使多少妇女同胞大惊失色。
再如:胆固醇曾被医学研究者告知,是导致心血管疾病的元凶;可不久,研究者又改口说,胆固醇可以预防癌变。
到底是凭什么说的?告诉你,就是凭试管里出来的数据。请看一种新的西药审批程序:
A、新药申请进行临床研究的审批研制单位研制的新药在进行临床研究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的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新药临床研究申请表”。同时根据中、西药的不同类别,投送有关资料及样品。凡属第一、二、三类新药及第四、五类新药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计划生育药品,由卫生厅(局)初审后转报卫生部审批。其他第四、五类新药申请临床研究由卫生厅审批,抄报卫生部备案。新药在进行临床研究之前所以在履行审批手续,主要是为了保证临床的受试人的健康,不致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B、申请“新药证书”的审批研制单位在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转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C、申请生产新药的审批研制单位,若需要并有可能生产新药,在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申请“新药证书”时同时申请生产新药。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转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审核,在发给“新药证书”的同时,发给生产批准文号。未取得批准文号的一律不得生产。
持有“新药证书”的研制单位,若不具备生产条件,可凭“新药证书”转让技术。接受技术转让的生产单位可凭此证书,向省卫生厅提出生产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经检验合格由卫生局转报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D、第一、二类新药转为正式生产的审批。第一、二类批准后一律为试生产,试产期两年,批准文号为“卫药试字”。试产品仅限供应医疗单位用及省级新药特药商店零售。试产期间,生产单位要继续考察该新药的质量和稳定性,原临床试验单位要继续观察该新药的疗效和毒副反应或疗效不确切者,由卫生部决定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新药试产期满,由生产单位汇总有关方面材料,向省卫生厅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的报告,由卫生厅转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审查批准并发给正式生产的批准文号,逾期不报告者取消原批准文号。
E、新药申报资料项目
新药和其他资料科技成果一样具有信息,也就是说新药研究最终成果主要是新的信息,包括各项研究的试验报告、技术设计、工艺路线报告、情报文献,当然也包括样品,但这些样品主要是为了复核各项试验报告。新药评价和审批也主要是审查、复核这些资料。下面介绍中国《新药审批办法》中规定的新药申报资料项目。
▲新药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拉丁名、外文名、汉语拼音等,凡新制定的名称,应说明命名的依据),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国内有关该研究现状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确证其化学结构或成分的试验数据、图谱、对图谱的解析及有关文献资料。
▲该品的试制路线、反应条件、精制方法、化学原料的规格标准,支、植物原料的来源、学名,药用或提取部位,抗生素的菌种、培养基、制剂的处方、工艺及处方依据,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有关文献资料等,凡处方、制备工艺、原料、菌种与主要参考资料不同者,要提供修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