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查新收费原则
(1)查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查新费用的确定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2)查新机构收取的任何与查新事务有关的费用或者有价之物,都应当在查新合同中注明。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查新合同中注明的费用或者有价之物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和有价之物。
(3)查新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查新费用,查新费用不应随最终查新结论而变动。
(六)订立和履行查新合同的原则
《科技查新规范》规定,订立和履行查新合同,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3)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4)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5)受有关法律调整。
以上基本原则在本教程的第五部分--科技查新相关法规中将做详细介绍。
《科技查新规范》还规定:查新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查新合同双方(是指共同订立查新合同的查新委托人和查新机构)应当在查新合同上签字(盖章)。
(七)解决查新争议的原则
《科技查新规范》规定:当查新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有无履行、有无违反合同、违反合同的责任由谁承担、承担责任的方式及大小等发生争议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加以解决。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即,在处理查新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事实真相,全面地、客观地认定争议事实和客观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作为评判是非、确定责任的标准和尺度。
(2)以政策为指南的原则。即,在处理争议时,应当按照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贯原则,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政策。
(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即,在处理查新争议时,查新当事人之间不论经济性质、行政级别、规模大小,不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有权参与辩论,论证自己的主张,驳斥对方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