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查新的其他原则
(一)查新机构在受理查新业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科技查新规范》规定:查新机构应当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查新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不得受理查新委托:
① 超出查新机构受理的专业范围;
② 缺少必要的数据库或者文献资源。
(二)查新机构在委派查新员和审核员时应当遵循的回避原则
查新机构在委派查新员(专职或者兼职)和审核员时,应当遵循下列回避原则:
(1)不得委派曾在查新委托单位、成果完成单位、成果使用单位或者科研项目主持单位任职,或者离职后未满两年的人员;
(2)不得委派持有查新委托单位、成果完成单位、成果使用单位或者科研项目主持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在这些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人员;
(3)不得委派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
上述所说的成果和科研项目是指待查新的项目。
(三)查新咨询专家的选择原则
(1)参加查新咨询工作的专家由查新机构聘请;
(2)所聘请的查新咨询专家应当熟悉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内容;
(3)查新咨询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不得担任查新咨询专家。下列人员被视为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
① 查新项目课题组成员;
②查新项目课题下达单位或者课题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③ 成果转让方、使用方的工作人员。
上述所说的成果是指待查新的项目。
(四)确定检索年限和方法的一般原则
《科技查新规范》对确定检索年限所规定的一般原则是:检索文献的年限应当以查新项目所属专业的发展情况和查新目的为依据,一般应从查新委托之日前推10年以上,对于新兴学科、高新技术项目,前推年限可酌情缩短;对于较成熟的技术产品、工艺和专利查新等,前推年限应酌情延长;对于查新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这里所说的查新合同是指,查新委托人和查新机构约定,由查新机构处理查新委托人的查新事务的合同。
查新机构在选择检索方法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是:应当根据查新委托人对检索的要求、查新项目所属学科特点和查新机构自身的检索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确定,但应当以机检方法为主、手检方法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