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知识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产业知识 > 政策法规 > 公告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时 间:2007-07-25 10:02:57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国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水平。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五)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1] [2] [3] [下一页]
来源 : 中国中医药报
文章来自网络 , 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转载请注明出处 !
反馈意见 】【 到论坛讨论 】【 查看评论 】 【 推荐加入百宝箱打印 】 【 关闭
站内查找 国务院 医疗保障 试点  的知识
 订阅有关 国务院 医疗保障 试点 的知识
·中国医药报:要扶持中药企业做大做强 2007-08-06 11:04:41
·凉茶申遗大功告成 有望成世界级饮料新巨头 2007-08-02 11:57:16
·凉茶业谋局全国 2007-08-02 11:56:36
·医改方案或添清华版 提全民医疗信用保障 2007-07-13 11:09:16
·医保要覆盖全民 2007-07-13 11:02:25

发表评论

阅读本网发表评论协议   
 
 热点文章
 

·实现中医药现代化首先必须重塑

·外用膏剂

·纤维素酶在中药成分提取中的应

·培养“纯中医”不能 脱离时代

·医药原料药市场新动向

·谈中西医结合发展现状

 
 热门评论
 
 ·张功耀:《告别中医中药民间行动纲
 ·2008年中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农合
 ·文化争鸣:一场百年的大争论--中
 ·危剑安谈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研发方向
 ·崔永元张泉灵谈医药创新
 ·鸡血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