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美国保护濒危物种的有关法规
美国进行了许多立法对濒危物种进行保护,如,濒危物种法、迁移鸟类条约法、鱼与野生动物合作法、国家野生生物庇护所管理法、北美湿地保护法等。其中,最重要的属濒危物种法。
濒危物种法禁止未有许可证对列入联邦目录的物种进行捕获。但是伴随性捕获许可证的发放,允许资产所有者在其资产内有濒危物种存在的情况下,进行其它方面合法的经济开发活动。同时提供了一种管理部门与公众和私营部门发展创造性的合作伙伴关系,来达到濒危特种的平衡和综合有序发展的办法。例如,美国的国际造纸公司为砍伐作为其造纸原料的木材,制定了一个栖息地保护计划,保护在公司东南部土地上的濒危红啄木鸟。计划中描述了砍伐林木对红帽啄木鸟的影响及减轻该影响到的措施。措施包括建立近5300英亩、居住了25-30个该啄木鸟家庭的栖息地,以增加啄木鸟的数量。
美国一项调查表明,至少有80%列入联邦目录的物种,其栖息地在私人土地上。管理部门认识到让私人土地所有者介入濒危物种保护的重要性,因而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促进与土地所有者的合作。这些政策包括:候选物种保护协议,对许可证申请者在栖息地保护计划中保护未列入目录的物种进行鼓励。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可为许多物种提供早期保护,从而可避免将其列入目录;第二,由于候选物种得到保护,可减少在发放许可证后,一个原来未列入目录的物种被列入目录,从而需对栖息地保护计划进行修改的情况。
近年来,美国栖息地保护计划的数量增加很快。1992年前只批准了14个栖息地保护计划,但至2001年2月23日,管理部门已发放了343个以上的伴随性捕获许可证,其栖息地保护计划覆盖了2000万英亩以上的土地,对200个列入目录的物种和许多未列入目录的物种进行了保护。
(3)澳大利亚对野生物种商业利用的一些管理办法
在澳大利亚,对野生物种的最大威胁是栖息地被清除。个体农民、牧场主或开发者为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常常进行原生植被的清除,从而除去了野生物种的栖息地。因此,许多人认为,未来对澳大利亚生物多样的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要找到一种机制,特别是经济刺激,使得在私人土地上的自然栖息地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及恢复。澳大利亚认为从其国内外的经验看来,在管理得当的情况下,野生物种的商业应用可以成为这种机制之一。
澳大利亚一些经验表明,给予濒危野生物种一种价值,比没有商业价值会导致对该物种的更大保护。例如,为获取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袋貂的肉供本国食用及出口用,持续地对其进行高水平的商业捕获已有几十年。但其数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大量增加。再如,在澳大利亚BASS STRAIT岛上的土著居民商业捕获灰鹱,以获得其肉、油及羽毛供本地应用或出口用也有几十年的历史,但灰鹱的数量极在增加。这都是由于商业捕获对这些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的保护起了很大作用的缘故。
以上事例表明,只有在土地所有者能从栖息地上的野生生物获得收益的情况下,他们才可能对这些栖息地进行保护。因此,应把天然栖息地看成为一种经济资源,因为它有应用价值,并能与其他使用土地的方法进行竞争。把它看成是有经济价值的,才能使它受到充分 的尊重与保护。
澳大利亚管理野生物种的经验表明,在技术上可持续性的采收或猎取是可以做到的。关键的问题是政府能否驾驭可能起破坏作用的经济和社会力量。其中保证资源的拥有者看到管理良好的野生生物贸易具有经济利益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对政府有关机构而言,野生生物商业利用企业家和动物保护团体的挑战是如何对商业应用进行管理,以减轻风险,并达到最大程度的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可持续的应用。
澳大利亚现有的管理职责分工是:联邦政府主要管理进出口,并正进行对所有联邦的有关环境的立法进行综合改革,将已有立法归于三个部分: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保护及遗产保护。各州和自治州均有立法对野生生物进行管理,在政策和实践中,均支持野生生物在生态学上可持续性的商业应用。
其它国家也有类似的实践经验:在南非,由于土地使用政策的改变,使野生物种的所有权回到土地所有者手中,使许多栖息地得到恢复与保护,许多野生物种的分布和数量大大增加,并且还带来了许多社会和文化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