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方组份的加减和药量的变更中药配方有三种情况:
(1)在已有的方剂基础上,通过药味的加减所作的改进,药味增减,发生了主药、主证的变化,则应视为有创造性,药味增减,主药、主证不变,增减其次要药味,判断其创造性,应决定其与原方相比,疗效是否突出,或是否有新的功效。应提供实验药效或临床实验结果的证明。据台湾地区现行的管理办法,凡药味增减的数目超过了全方药味总数的20%,则不视为原方的加减。似亦可作为判断创造性的量化参考。
(2)在现有的方剂基础上,通过各组成药味用量比例的变化所作的改进:对于加重药量以增强药力,判断其创造性要视其是否取得了突出的疗效,应提供具有显著性差异的实验药效或临床实验的可靠结果,对于改变药量以改变主治,应提供两者药效不同的比较性数据,以判定其创造性。
(3)将原有的二个或几个方剂组合成方所作的改进:两个或几个有方剂的相加,对其创造性的认可,应提供协同增效作用或产生新的医疗用途的研究数据。
关于新的药效(新的医疗用途)原有方剂发现新的药效,以下情况应具有创造性:
(1)中医师在临床研究中,发现新的功能主治,这种新的功能主治是以传统的中医术语来表达的,是该方原来所没有的;
(2)应用现代科技研究发现了新的疗效,这种疗效用现代医学的术语来表达,尽管这种功效包含在原来以中医术语表达的功能主治的涵义之中。
关于成药生产新工艺(生产方法):
(1)生产工艺、制备方法本身的创新。即这种新工艺、新方法是以前所未有的,并由此产品质量或疗效提高,或成本显著下降,具有创造性。
(2)依附于配方的创新。即生产工艺本身并不具备显著和创造性而有创造性,但由于配方的创新,用此工艺制备成的药品有创造性,此工艺也应依附于药品的创性而有创造性。
关于剂型的改进改变原有的药品的剂型,按说理应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但有的剂型改进,在生产工艺上无实质性的改变,不授予专利权。
6.提高中药专利保护力度
加快中药发明专利审批进度,缩短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加快专利侵权诉讼审理时间,提高侵权赔偿额度。
成立中药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减少专利纠纷。
六、中药商标保护对策与建议
1.中药商标与商品商标灵活运用
公司主商标是公司的象征,主商标使用在公司的商品上,其叙述性越小越好,每一个中药企业都应有一个主商标,企业在建厂时就应当考虑选择和注册自己的主商标,在确定产品方向时应当考虑选择和注册自己的商品群商标,在新产品即将推向市场时应当考虑选择和注册单一商品的商标,对于单一商品商标可以选择有较强暗示性的商标。在使用这些商标时,公司应灵活运用自己注册商标。
2.重点突出商标,淡化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的通用名称属于一个国家或世界范围内的非专有名称,不具有排他性。为使自己的医药新产品区别于其它公司的同样产品,使用具有显著和新颖性的商品名称是必可少的,将商品名称进行商标注册,即形成了该药品的商标名。对于拥有专利的新产品,商标名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可以使消费者在整个专利有效期内认识该商标名,创出自已的名牌,因此中药新产品在使用商标时应重点突出商标,淡化药品通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