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属于欧共体国家,也同意欧共体的有关规定,但目前尚未执行,上述指令而采用稍微温和一些的规定。法国许可证颁发委员会认为,在草药药品领域,必须重视传统医学的观点。关于草药制品,法国分为两类:①注册药物(Registered Medicines);有的草药作为处方药,在药房出售,纳入法定医疗保险范畴,有的则注册为非处方药(OTC,Over-the-counter Drugs),常通过认可的临床有效证据而得到批准,在药品疗效说明时应冠以“传统用于....”的字样。②作为保健品、食品补充剂(Food Supplement),不许宣传治疗效果,一般在草药店、食品店、百货店等大众市场销售。因为不进入药品市场,可以不必按国际药典标淮审批。目前,欧洲360种药用植物(草药)已经注册,在欧共体各国通用,可以不经过药理学、毒理学试验就允许上市。法国药政机构将这类植物列成清单公诸于众,写明植物名称、药用部分、功效、用法与适应证。有的品种,已纳入处方药品,有的则属于非处方药(OTC),在使用中不断有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而适用西药的一些流通规定。中草药大多尚未获准进入法国,往往需要转口入关,在草药店或商店销售。法国的数百家针灸或中医诊忻多半设有中药房,备有中草药材、常用方浓缩剂与中成药。一般来说,这种销售行为缺乏法律保护。不过若能在中医药临床实践中认真总结,陆续提供中药的疗效数据,将可申请非处方药(OTC)注册。非处方药注册条件强调毒理学和临床文件:①毒理学文件,包括药物的传统认识(文献资科显示低毒或剧毒)、使用中的药物监测资料(有否新的毒性成分或毒性反应)。②临床文件,包括35种治疗指征,如使用剂型、配伍与疗效等。对于不同的草药制剂有不同的规定。
中草药制剂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可免除附加毒理学文件的制剂,包括草药冲剂、水提取物、水醇提取物(酒精浓度<30度)及传统酊剂,另一种是需要附加较多的毒理学检测的制剂,包括非传统酊剂、水醇提取物(酒粘浓度>30度)及非传统的整株植物粉末。上述规定,除了申请者自己的证明资料之外,还需要附有简单的毒理学检测报告,比如大鼠口服1次剂量的毒性反应、大鼠服药4周后的亚急性毒性反应等。
在法国,药品申报者提供的资料要为科学学会所接受。也即所提供的文件能够确保药物的医疗作用,又无显著毒副作用,因而是安全有效与科学的。凡符合治疗指标要求的药物,无论是传统的、经典的植物药制剂还是新的本草制品均有可能在法国获得批准。我国的中草药制剂正在适应国际需求,改进制作工艺,以注册药品与非药品(食品补充剂、保健食品、化妆品)两种途径输入国际市场,提高贸易额。法国应用植物医用药物的法律要求:在法国,应用所有植物医用药物均需遵守一般法规。为保留传统药物的治疗用途,有关草药药品的传统经验概念必须接受科学分析的检测。如同对化学或生物药品的要求一样,草药药品也必须完全符合质量、安全和疗效标准。过去应用的草药药品必须经过复审才能再销售。新的植物医用药物必须在化学、毒理学和临床科学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和评价。根据疗效要求,现存药品中必须存在其相应的药理活性。自1980年起,来自法国药典委员会(French Pharmaco~poeiaCommittee)和法国许可证颁发委员会(French Licensing Committee)的专家们已经作了大量的研究和筛选,以确定恰当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