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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药材GAP与中药区划的相关性
时 间:2007-07-12 15:51:42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2. 中药材GAP与中药区划、药材地道性的紧密关系
   
    《中药材生产质量量管理规范(试行)》(GAP)第二章产地生态环境的第四条,明确规定中药材生产“应按中药材产地适宜性优化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这充分体现了中药材GAP与中药区划及药材地道性的紧密结合的相关性。
   
    众所公认,我国“地道药材(geo-aurthentic crude drugs)”是指经人们长期医疗实践证明质量优、临床疗效高、地域性强的一类常用中药材。其具特定的种质、特定的产区、特定的生产技术或加工方法,与原产地域产品概念近似。地道药材系一古老而通俗、内涵丰富而科学的特殊概念;其集地理、质量、经济、文化概念于一身,乃我国几千年悠久文明史及中医中药发展史形成的特有概念。地道药材的形成与发展,关键在于优良品种遗传基因这一内在因素,能保存、选择优良品种;这既与当地土壤、气候、水质、生态环境等地理因子和生态因子密切相关,也与当地栽培(养殖)加工技术、应用历史、流通经营、传统习俗等社会经济和人文环境因素关系密切。中药生产及其自然资源与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的相关性,以及与生态环境、地质背景和区域分异等规律的认识与利用,是有着较长的渐进历程的。例如,对于我国动植物分布、生态环境及地域分异规律的认识,早在两千年前的古老典籍里则有记述。如《尚书•禹贡》将我国领土分为“九州”(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州),并按“州”分别记述其土址、物候、农产、交通、田赋等,这既是我国也是世界最古老的“自然区划”。《周礼•地官》所载的“以土会之法,辨五地之物生”,是最早有关区域适应性的论述,应据土壤之别而合理选择适宜的作物种植。《淮南子•主术》所载的“草木未落,斤斧不得入山林”,是最早提出的保护森林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神农本草经》指出的“土地所出,真伪新陈,并各有法”,明确强调中药材应区分产地,讲求地道的重要性。其后,陶弘景亦指出:“诸药所生,皆的有境界”(《本草注集注》)。孙思遍强调“药必依土地,所以治十得九”《备急千金要方》)。《唐本草》也明确指出:“窃以动植形生,因方舛性,春秋变节,感气殊功。离其本土,则质同而效异。”……这些记述说明,我们祖先很早以前就意识到按照生态规律发展生产的重要性,用药必须选择地道药材,特定生态环境条件与种养加工技术是保证药材质量及临床疗效的重要外在因素,其与品种遗传基因相辅相成,这也充分体现了中药的特殊性与地道性和继承性,也反映出中药区划的萌芽与客观存在的基础。
   
    我国中药行业“地道药材”的出现与形成,集中展示了中药区划的特点;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历代本草对地道药材的记述,正是朴素而原始、生动而实用的中药区划,是我国祖先以中药为对象进行地域分异规律研究与认识的成果。至今,诸如“川广云贵,南北浙怀,秦陕甘青”等地所产的地道药材,以及祁州“十三邦”和漳树等“四大药市”,仍为中药“脊梁”,在中药市场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总之,赋存于地壳和生物圈中的中药资源及其生产,与各种自然资源及其生产一样,都有着时间上的继承性与空间分布上的地域性,应当结合实际,以地道药材为重点进行中药区划研究。实践证明,地道药材反映出的科学内涵与中药区划、中药材GAP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我们研究中药区划与实施中药材GAP,以地道药材为主体的研究方法与遵循原则切实可行,这是在中药研究领域具有创新性的继往开来之举,是我们全面实施中药材GAP之根本、之关键,也是科学发展观在中药资源与中药材生产发展的充分体现。

    3. 中药材GAP与中药区划深入研究实施的可行性前瞻性
   
    “中药区划”的研究与“中国中药区划”的建立虽无前例可循,但经过上世纪80至90年代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及有关中药、区划等部门专业人员的多年研究和努力,已首次建立了“中国中药区划”,填补了全国农业区划体系和中药业的空白。在中药区划的研究与“中国中药区划”的建立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上述“首在调查,贵在综合,重在协作,功在实用”的区划过程。
   
    在“中国中药区划”的研究建立中,选择了在我国中药资源与药材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又具地域特色的103种药材(其中植物药85种,包括野生34种、家生或家野兼有引种,动物药16种,矿物药2种)为“中国中药区划”分区的标志种;在对全国362种大宗常用中药材全面调查基础上,对中药分区代表品种的资源现状(其中包括野生中药资源数量、质量及分布与时间上的消长规律;家种家养药材数量、栽培面积、饲养规模、质量与产量等)、地道性、生产和应用流通历史、生产布局、资源开发方向及途径措施等加以重点研究,以利合理而正确地分区划片与“中国中药区划”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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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医源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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