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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时 间:2008-01-18 10:50:39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3.资料项目3:

    (1)菌(毒)种的来源、特性和鉴定资料包括:生产用菌(毒)种的来源、可用于生产的研究资料或者证明文件、历史(包括分离、鉴定和减毒等),特性和型别、对细胞基质的适应性、感染性滴度、抗原性、免疫原性、毒力(或者毒性)及保护力试验等研究;

    (2)种子批的建立和检定资料包括:生产用菌(毒)种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工作种子批建库的有关资料,包括各种子批的代次、制备、保存,对种子库进行全面检定,检定项目包括外源因子检测、鉴别试验、特性和型别、感染性滴度、抗原性、免疫原性等;主代种子批菌毒种还须进行基因序列测定;

    (3)菌(毒)种传代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确定限定代次的研究资料,检定项目参见种子批的检定项目。

     4.资料项目4:

    (1)细胞基质的来源、特性和鉴定资料包括:生产用细胞基质的来源、可用于生产的研究资料或者证明文件、历史(包括建立细胞系、鉴定和传代等),生物学特性、核型分析、外源因子检查及致肿瘤试验等研究;对于更换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原则上所用细胞基质的安全性风险不可高于已上市疫苗;

    (2)细胞库的建立和检定资料包括:生产用细胞基质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建库的有关资料,包括各细胞库的代次、制备、保存,对细胞库进行全面检定,检定项目包括生物学特性、核型分析及外源因子检查等;

    (3)细胞的传代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确定使用的限定代次,检定项目参照细胞库的检定项目,并增加致肿瘤试验;

    (4)培养液及添加成份中涉及牛源性物质的,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

    (5)细菌疫苗一般可免报本项资料。

     5.资料项目5:

    (1)疫苗原液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优化生产工艺的主要技术参数,细菌(或者病毒)的接种量、培养条件、发酵条件、灭活或者裂解工艺的条件、活性物质的提取和纯化、对人体有潜在毒性物质的去除及去除效果验证、偶合疫苗中抗原与载体的活化、偶合和纯化工艺、联合疫苗中各活性成份的配比和抗原相容性研究资料等,提供投料量、各中间体以及终产品的收获量与质量等相关的研究资料;检验分析和验证在该生产工艺条件下产品的质量情况;

    (2)生产过程中加入对人有潜在毒性的物质,应提供生产工艺去除效果的验证资料,制定产品中的限量标准并提供依据。

    6.资料项目6(1):

    (1)对于纯化疫苗等,质量研究一般包括抗原组份、含量、分子量、纯度、特异性鉴别等的检测,同时应进行非有效成份含量(或者有害杂质残留量)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限量标准;

    (2)联合疫苗、偶合疫苗和多价疫苗中各单组份的质量研究和检定结果;

    (3)生产工艺确定以后,应根据多批试制产品的检定结果,用统计学方法分析确定产品的注册标准;

    (4)按注册分类15申报的疫苗,原则上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已上市同品种;

    (5)采用DNA重组技术生产的疫苗,应参照治疗用生物制品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7.资料项目6(3):

    如已有同类疫苗上市,需与已上市疫苗进行比较研究;如在已上市疫苗的基础上进行相应变更,需与原疫苗进行质量比较研究;对于联合疫苗,需与各单独疫苗进行质量比较研究。

    8.资料项目6(6):

    (1)对类毒素疫苗或者类毒素作为载体的疫苗应提供毒性逆转试验研究资料;

    (2)根据疫苗的使用人群、疫苗特点、免疫剂量、免疫程序等,提供有关的毒性试验研究资料。

    9.资料项目9和16:

    疫苗的稳定性试验一般需将三批以上样品放置拟定贮存条件下,每隔一定时间检测效力/活性等指标,分析变化情况,在重要时间点需进行全面检测。此外,尚需进行加速稳定性研究。

    10.资料项目18:

    申报生产时连续三批试产品的生产规模应与其设计生产能力相符,上市前后的生产规模应保持相对的一致性;如上市后的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变化,则需按照补充申请重新申报。

    五、关于临床试验的说明

    1.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病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受试者(病例)数的要求。

    2.临床试验的最低受试者(病例)数(试验组)要求:Ⅰ期:20例,Ⅱ期:300例,Ⅲ期:500例。

    3.注册分类1~9和14的疫苗按新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4.注册分类10的疫苗,提供证明其灭活或者脱毒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未发生变化的研究资料,可免做临床试验。

    5.注册分类11的疫苗,一般应按新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但由注射途径给药改为非注射途径的疫苗可免做Ⅰ期临床试验。

    6.注册分类12和15的疫苗,一般仅需进行Ⅲ期临床试验。

    7.注册分类13中改变免疫程序的疫苗,可免做Ⅰ期临床试验。

    8.应用于婴幼儿的预防类制品,其I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先成人、后儿童、最后婴幼儿的原则进行。

    9.每期的临床试验应当在设定的免疫程序完成后进行下一期的临床试验。

    10.对于首次申请在中国上市的疫苗,应进行流行病学的保护力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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