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濒危物种保护工作,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鼓励下,医药工作者正积极地进行人工合成代用品的开发工作,目前已经应用的有以下品种:人工麝香、人工虎骨等。
药品监督部门很早就注意到对代用品的研究,在不能人工合成或养殖情况下,尽力研究物种之间的代用。具体表现如下:
一、1987年,卫生部明确提出,经研究,黄羊角、山羊角、鹅喉羚羊角和羚羊角在临床使用功效上是一致的,所以建议,可以用黄羊角、山羊角、鹅喉羚羊角代替高鼻羚羊角使用。
二、1993年国家禁止使用犀牛角,针对犀牛角的替代物问题,建议用水牛角粉来代替。
三、由于血竭一直依靠进口,且资源日趋紧张,因此我国于近年研究成功并批准使用了龙血竭。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委员曹宝成: 关于药用濒危物种保护的几点疑问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修改法规的过程中经常涉及濒危物种保护问题,但是这些法规中是否需要明确有关濒危物种的条款呢?现提出几点疑问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公布将近十年了,这几年对我国关于中药品种生产、流通及整个行业的经济效益都产生了很大作用,但这次在修订的时候,有一个让人困惑的问题,就是对涉及应用濒危物种的产品要不要给予保护。因为假如我们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不对涉及濒危物种的产品予以保护,可能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后果,一是因为没有加以保护,没有引起重视,生产量就上不去,可能对濒危物种的保护是有利的;二是加以保护以后,生产量上升很快,资源浪费严重,可能造成濒危物种的进一步濒危。如何在法规中体现风险的规避,希望大家提一些建议。
二、关于中药材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规定。该法规正在制定过程中,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品种,须先提出品种名单,目前已提出了很多品种,涉及到濒危物种也不少。濒危物种的品种要不要实行批准文号管理,这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中遇到的问题很相似。品种列入与否各有利弊。
三、关于进口药材管理规定。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进口药材的管理法规。因为在办理药材进口入关时,海关要求出示濒危物种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那么在审批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需要相对人出示相关文件呢?如不需要,那么又如何体现对进口濒危物种药材的监督管理呢?
四、关于制定濒危物种用药管理法规。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管理都有特殊的法律法规。那么濒危物种入药,是否需要专门制定一个管理条例呢?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副处长于永福: 实现药用濒危物种的可持续发展势在必行
关于濒危物种入药的问题,不单单是针对中药用药,因为其它药品也在使用中药资源。化学药品现在正在积极地开发天然药的提取物。中药资源的紧张和濒危,从表面看导致临床用药的缺乏,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损害了人民的身体健康,但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导致濒危物种的灭绝,破坏自然环境,导致草原沙化、荒漠化。
保护濒危药材应该加强立法保护,提高群众和企业的保护意识,更重要的是要鼓励人工栽培,开发替代品。可以说,如果我们能够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找到一个平衡点,延长濒危药用物种的寿命,为人类的健康作出更大贡献,实际上也就是延长我们自己的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