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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
时 间:2007-07-03 11:03:53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三、品牌名的特殊要求

    (一)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注册商标,字数一般不超过6个。

    (二)采用注册商标作为产品品牌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相一致。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经国家商标局公告或备案。

    2. 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应包括申请注册的产品类别。

    (三)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四、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一)一般以产品的主要原料命名,并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两种以上原料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数不超过10个。

    (二)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三)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四)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以维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维生素C。

    (五)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五、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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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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