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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
时 间:2007-07-03 11:03:53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的通告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为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确保保健食品名称的科学、准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现予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

    一、保健食品命名一般要求

    (一)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四)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五)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

    二、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

    (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R,下载查看),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

    (二)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三)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五)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

    (六)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七)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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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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