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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制定新的《处方管理办法》
时 间:2007-07-02 16:25:24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日前制定了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处方管理办法》还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该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即每个医疗机构要制定处方的规范和指南。二是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是对医师处方应用药名做出明确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四是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有的医院处方管理实行“密码式”的办法,使患者无法到院外调配处方,因为医院一部分收入来自药品,如果患者拿着处方外购药品,会造成医院收入减少。但是为了保障公众的选择权,医院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必须规范,不能给处方外流设置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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