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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时 间:2007-06-29 13:21:03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一、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二、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以下文字:

    (一)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的;

    (二)表示治疗部位的;

    (三)直接表示药品的剂型、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

    (四)直接表示使用对象特点的;

    (五)涉及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者治疗学的;

    (六)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的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

    (七)引用与药品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

    (八)引用药品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的;

    (九)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十)人名、地名、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词汇。

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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