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上意识形态工作,具体协调互联网意识形态管理,统筹宣传文化系统网上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站安全监督,依法处罚和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互联网站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意见。
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包括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运行维护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公益性互联单位的管理责任,督促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履行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配合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对接入其互联网络内的网站实施管理。
三、理顺网站管理工作衔接流程,密切部门协作
在协调小组统一协调下,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与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以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之间建立、完善有效的互联网站管理工作衔接流程,制定前置审批、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年度审核、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管理网站、查询网站信息等流程,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共同制定的工作流程,认真执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做好互联网站管理工作。
(一) 前置审批流程
1、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经过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
2、 网站主办者在向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之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省级或部级前置审批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 前置审批部门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决定。
4、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网址是http://www.miibeian.gov.cn)履行备案手续,同时需向住所(自然人身份证住所或者法人注册住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书面提交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拟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5、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相关前置审批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予以备案的,及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对许可经营的,及时向“备案管理系统”录入网站主办者相关信息,发放许可电子验证标识。
6、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按前置审批项目分类公布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经备案的网站主办者名单。
7、 工商部门根据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办理相关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网站主办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网站负责人、服务项目、网站域名、IP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置审核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二) 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流程
1、 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所主管的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进行检查。
2、 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违法违规网站进行查处,视情节将查处结果通报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内容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超范围提供信息服务而网站拒不停止的,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或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停止其接入服务。
3、 专项内容主管部门要求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停止接入服务的,可以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处罚情况。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内容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况,注销网站主办者的经营许可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接入服务,或通知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停止接入服务。
4、 前置审批部门取消网站前置审批业务资格的,应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处理情况。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前置审批部门的通报情况,变更网站主办者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或备案服务项目,并向同级工商部门通报有关变更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情况。工商部门根据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责令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5、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网站涉嫌犯罪的,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