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知识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产业知识 > 政策法规 > 规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时 间:2007-06-28 16:38:22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 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 [2] [3] [下一页]
来源 : 互联网
文章来自网络 , 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转载请注明出处 !
反馈意见 】【 到论坛讨论 】【 查看评论 】 【 推荐加入百宝箱打印 】 【 关闭
站内查找 互联网 信息服务 管理  的知识
 订阅有关 互联网 信息服务 管理 的知识
·中医与健康管理 2007-08-23 13:53:38
·危机管理不能似是而非 2007-08-21 15:32:44
·优势企业的三大核心要素 2007-08-21 15:17:42
·跨国企业危机管理,在承诺与回避间游走 2007-08-21 14:15:17
·经销商管理漏洞系列之物流管理 2007-08-21 13:49:12

发表评论

阅读本网发表评论协议   
 
 热点文章
 

·实现中医药现代化首先必须重塑

·外用膏剂

·纤维素酶在中药成分提取中的应

·培养“纯中医”不能 脱离时代

·医药原料药市场新动向

·谈中西医结合发展现状

 
 热门评论
 
 ·张功耀:《告别中医中药民间行动纲
 ·2008年中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农合
 ·文化争鸣:一场百年的大争论--中
 ·危剑安谈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研发方向
 ·崔永元张泉灵谈医药创新
 ·鸡血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