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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GLP)
时 间:2007-05-29 16:23:40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第五章  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制定下列各项工作的标准操作规程:
 
    (一)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接收、贴标签、贮存、处理、配制方法以及取样等;
 
    (二)动物房准备和动物的饲养管理;
 
    (三)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修理;
 
    (四)动物的转移、饲养、安置、标记、编号等;
 
    (五)动物的一般状况观察;
 
    (六)各种检查、测试等操作;
 
    (七)濒死或者已死动物的检查处理;
 
    (八)动物的尸检以及组织病理学检查;
 
    (九)实验标本的收集和编号;
 
    (十)数据处理、贮存和检索;
 
    (十一)研究单位、安全性研究机构、质量保证部门和专题负责人的职责;
 
    (十二)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十三)安全性研究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审核,研究单位领导批准,质量保证部门签字确认。失效的标准操作规程应当及时销毁。
 
    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改、生效日期以及分发、销毁情况应当记入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各项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在研究中进行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操作,须经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情况做好记录,妥善保存。
 
    第六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确定每项研究工作的专用名称,并在有关记录和所用标本中注明。
 
    实验用的标本应当标明研究类别、实验动物号和收集日期。
 
    第二十八条   研究工作开展前,专题负责人应当制定书面实验方案。实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专题和目的;
 
    (二)安全性研究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三)专题负责人姓名;
 
    (四)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
 
    (五)实验模型以及选择理由;
 
    (六)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和来源;
 
    (七)实验动物的识别方法;
 
    (八)实验的环境条件;
 
    (九)饲料名称或代号;
 
    (十)实验用的溶剂、乳化剂以及其它介质;
 
    (十一)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方法、剂量、频率和用药期限以及选择理由;
 
    (十二)毒性研究指导原则的文件名称;
 
    (十三)各种指标的检测频率和方法;
 
    (十四)数据统计处理方法;
 
    (十五)实验资料的保存地点。
 
    实验方案应当由专题负责人签名盖章和质量保证部门审查,并报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研究过程中需要修改实验方案的,须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批准。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日期应当记入档案,并与原实验方案一起保存。
 
    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实验方案应当载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并报经委托单位批准。
 
    第二十九条   研究工作应当在专题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并严格遵守实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在研究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的,实验人员应当及时向专题负责人报告,并做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   在研究过程中,所有数据的记录应当做到直接、及时、清晰和不易消除。并应当注明记录日期,由记录者签名盖章。
 
    记录的数据需要修改的,应当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修改日期,并由修改者签名盖章。修改数据不得损毁原记录。
 
    第三十一条   研究工作结束后,专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一)研究专题的名称和目的;
 
    (二)安全性研究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三)研究起止日期;
 
    (四)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特征、含量、浓度、纯度、组分以及其他特性;
 
    (五)供试品和对照品在给药条件下的稳定性;
 
    (六)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动物合格证号以及发证单位、接收日期和饲养条件;
 
    (七)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剂量、方法、频率、用药期限;
 
    (八)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剂量设计依据;
 
    (九)影响研究可靠性和造成研究工作偏离实验方案的异常情况;
 
    (十)各种指标检测的频率和方法;
 
    (十一)专题负责人和所有工作人员的姓名和担负的工作;
 
    (十二)分析数据所用的统计方法;
 
    (十三)研究结果、讨论和摘要;
 
    (十四)原始资料和标本的贮存处。
 
    总结报告应当由撰写人签名盖章,质量保证部门审查和签署意见,并报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批准。
 
    总结报告需要修改或者补充的,有关负责人应当详细说明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理由和日期,并经质量保证部门和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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