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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药品回收 企业孤掌难鸣
时 间:2007-04-30 15:41:07  阅 读: 次    责任编辑:

    北京一家媒体的退休职工刘然最近遇到了难题,在搬家时,她不知道怎么处理家中存放的各种药品,留下来是个累赘,全部扔掉又有点可惜。

    这不仅是刘然一个人的难题。资料显示,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存有备用药品,但家庭药品中30%-40%超过有效期3年以上,82.8%的家庭没有定期清理的习惯。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博士生导师毛蕴诗告诉记者,人们的这种习惯跟我国没有药品回收机制的现实密切相关。

    过期药品危害应该引起充分重视

    由于日常宣传不够,许多消费者对过期药品的危害并不足。毛蕴诗说,药品容易受到光线、温度、湿度、微生物的影响与破坏。按我国药典规定,药品一旦过了有效期,就成为劣药,不仅意味着失效,有些还可能发生霉变。服用过期药品,轻则延误病情,重则导致各种中毒。

    专家分析认为,过期药品的危害很多,典型的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疗效降低、成分改变。药品过期后,其有效成分含量降低,发挥不出原来的药效,时间过长或存放药品的环境不符合要求,药品的化学成分甚至会改变或分解出一些有害杂质,对人体产生损害。例如,维生素C在空气中放置时间过长,则会被氧化,氧化后的维生素C对人体有害。

    二是药效全无。药品长期存放在干燥的地方会脱水,存放在潮湿的地方会吸潮。而吸潮后的药品,进入人体后不会分解,因此,人体吸收不到有效成分,相当于药效全无。

    三是发生霉变。中成药类,尤其是冲剂、蜜丸等药品,放置过长的时间,在一定温度下发生霉变,成为细菌滋生的温床。通常,这种霉变是难以用肉眼识辨的。

    四是过期失效药品随意丢弃,药品中某些成分在自然环境中会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污染。尤其是一些特殊性质的药品,如磺胺类、青霉素类药品过期后,容易引发过敏和休克。

    专家说,即使药品外观没有发生变化,也不能再使用了,因为它的内在质量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比如:四环素片过期后,约有60%的成分已经分解,并产生有害物质,如脱水四环素等。这时,如果服用就会造成肾脏的损害,使肾功能遭受破坏,致使人体内的酸性代谢产物排出障碍而滞留于体内,造成酸中毒。

    毛蕴诗教授还担忧地告诉记者,大量家庭过期药品如果得不到有效管理,一旦流入不法商贩或不法医疗机构之手,重新进入市场流通,后果十分严重。

    企业发动药品回收步履维艰

    今年3月,我国一些制药企业在前几年作出尝试的基础上,发起了大规模的药品回收活动。发起人之一广州白云山和黄中药公司总经理李楚源说,3月13日当天,他们发动全国35个城市的2100家药店进行家庭药品回收,当天即接待消费者10.5万人,更换过期药品35吨。他说,根据统计,回收最多的是以板蓝根系列为代表的清热解毒类产品,占总更换数的40%以上。第二位是心脑血管类产品,占总数的35%左右。其余过期药主要为肠胃类、妇科类产品,这些药品同时也是百姓家中最典型的过期药。

    由于更换人数过多,有些地区1小时之内就更换回0.5吨过期药品。李楚源介绍说,当天有近30个地区备货不足,进行了紧急补货,其中回收的时间最长的过期药品是产于1967的复方丹参片。

    据记者调查了解,今年石家庄、昆明、天津等城市的一些制药企业也进行了家庭药品回收活动。但广州市药学会会长金建忠说,这些活动的范围与规模仍然太小。仅靠白云山和黄药业及少数企业的责任行为,并不能解决种类数以千计的药品用药安全的大问题。

    家庭药回收活动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资金不足。“虽然我们的努力与付出受到群众欢迎。”李楚源说,“但活动结束以后,强大的资金压力令我们不堪重负,现在我们每年用于过期药品回收的经费已经占到销售额的3%~5%”。

    白云山和黄中药副总经理方广宏说,本来公司为3月13日的活动准备了1000万元人民币预算,但当天统计就超支500万元。目前回收的35吨过期药品暂由各地药监部门统一封存,亟待销毁。他说,到2008年底,白云山和黄药业将在全国建立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网络,如果销毁费用完全由自己负担,他们感觉十分吃力。

    政府应成为药品回收的强大后盾

    毛蕴诗、李楚源等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补位”,将药品回收这一利国利民的事情做好。他们的具体建议包括:

    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过期药品回收机制,国家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写入药品管理法,使其回收和处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在条件成熟时,国家可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作为制药企业的药品售后服务法定义务写入药品管理法;

    鉴于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活动的公益性,相关管理部门应该为此大开绿灯,降低销毁费用或免费销毁,或直接交由药监部门销毁。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药品回收业务,推动药品回收专业化、规范化;

    为防止“黑心药”和过期药品再度流入市场或污染环境,应明确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回收或处置药品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认为,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对药品回收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并形成成熟的机制,将吸引更多的制药企业加入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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