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亚洲市场
我国的中医药历来以港澳台和东南亚以及日本、韩国作为主要销售市场。经过长期培育,市场基本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对这些国家和地区出口畅顺。我国的原料药材和中成药,无论是品种、剂型、剂量、服用方法、说明及包装等等,都能为当地民众所了解和接受。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族裔和文化上的认同。但是这个市场已经相当成熟,日趋饱和,要在这些地区更多地扩大中草药的出口,已没有太多潜力可挖。因此,我们的策略应当是加强技术创新力度,不断改进老产品,推出疗效更好的新产品,有效地抵御日、韩两国和各种“洋中药”的冲击,巩固已有的市场份额。而不应把它们作为今后扩大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
2.欧盟市场
欧洲有数百年使用植物药的历史,在世界植物药市场上举足轻重。1999年,全球植物药的销售额为194亿美元。欧洲、北美、亚洲、日本等各主要市场所占比例分别为34.5%、21%、26%、11.3%。在欧洲各国中,以德、法两国为主要消费国,它们所占欧洲份额分别为47%和27%。其次为意大利(6%)、英国(6%)、波兰(4%)、西班牙(3%)、荷兰(2%)、比利时(2%)、俄罗斯(2%)。德国汉堡是欧洲乃至全球的植物药贸易中心,进入交易的植物药种类多达500-600种。西欧植物药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1)除英、荷两国以外,德、法、意等国均将植物药列为处方药或OTC药物进行管制。德国卫生部于1978年设立了专门委员会,对市场销售的435种植物药,从质量、疗效及使用安全等方面作了全面评估。目前批准可供使用的约有300种植物药(单方与复方),其余因毒性原因未获准使用。由该委员会所编制的各个植物药专论(Monograph),实际上构成了德国国家植物药药典。它对植物药的化学组成,所含生物活性成份,批准的适用症、禁忌、不良作用,与化学药物的交互作用,剂量范围,服用期限,药理学等,均有明确规定。凡在德国出售的植物药,必须符合该药典的规定。由于它是西方国家中第一个编制的、最完善的植物药标准,除在德国实施外,在国际上享有极高声誉。能满足药典规定要求的植物药,一般在欧洲各国均可通行无阻。政府实际上是通过该药典对植物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制,以确保药物的安全性。
(2)在德国药典基础上,欧盟各国正在制订一个统一的药物标准(2001/83/EC),以打破目前各自为政的状态。这将大大有利于植物药在欧盟内的自由流通。
(3)2002年1月,欧盟针对各种药物,通过了一个对2001/83/EC指令进行修正的建议。此建议称为COM 2002/1。它规定凡在欧洲上市销售的药物(由于植物药在不少欧盟国家是作为处方药或OTC药物,因此亦适用此指令),必须事先获得欧盟官方按统一标准进行的评审及批准,不能按不同国家标准进行贸易。但是考虑到植物药往往有长期使用的历史,与化学合成药物有所不同,可作特殊处理。它提出了一个所谓“合理的可靠性”原则,同意生产商可以用有关该药在化学成份、药理和毒理方面的确切科学文献、临床记录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资料,以确证药物的质量、疗效及安全性,供评审使用,以替代规定进行的临床试验。这给试图进入欧盟市场的其它各国的植物药,提供了一条相当有利的通道。
(4)欧洲各国使用植物药有悠久历史,植物药的地位与化学合成药物完全相同,亦被列入处方药与OTC药物的范围,管制相当严格。医学院均开设有关植物药的课程,德国更规定医学院学生必须通过植物药的考试,80%的执业医生会给患者开植物药处方,民众大都具有植物药的知识,医疗保险机构准许保险人报销植物药的费用。所有这些,导致植物药在欧渊的使用非常普遍,市场亦十分成熟。
(5)西欧国家特别是法国和意大利,是世界香水和化妆品生产大国。生产香水和化妆品使用大量芳香类植物。因此,在植物药中,芳香类药物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类植物药量少而价高,应成为今后我国扩大出口的重点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