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是本法的重要部分,它对本法调整的主要对象“药品”本身提出了具体的、基本的要求。其内容涉及药品的研制、生产直到临床使用的全过程。它包括药品临床前研究和药品临床试验研究、药品的审评(含对新药的审评、对已批准生产药品的再评价)、药品的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药品标准品、对照品,批准文号管理、药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药品的购进、对假药和劣药的界定,以及对一些药品实施特殊的管理办法,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相当广泛的内容。本章的内容,是对药品实施监督管理的最基本的规定,是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的关键部分。
本章主要内容概括为:(1)新药的研制和审核批准的法律规定;(2)关于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管理的法律规定;(3)关于药品标准、药品标准品、对照品、药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管理的法律规定;(4)关于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典委员会的法律规定;(5)关于购进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6)对一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的法律规定;(7)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8)对药品进口、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9)对新发现的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以及民间习用药材管理的法律规定;(10)关于假药和劣药的认定以及按假药处理和按劣药处理的法律规定;(11)对药品从业有关人员卫生要求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药的研制、申报、核准的法律规定。
由于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人们对疾病的防治和对提高健康水平日益增长的需求,促使新的药品不断涌现。为了确保新药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性,规范新药的研制和审批就十分必要,这是制定本条的宗旨。
新药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服务于人类健康的科学研究成果之一。新药管理是药品管理中极其重要的部分,不仅需要从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角度把关,而且还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管理程序。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由于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和人们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关系密切,同时,鉴于历史上一些国家在使用化学药品中发生的一系列危害人类健康造成致残、致死、致畸等严重恶果的药害事件,迫使各国政府对新药的审批都采取慎重的态度并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严格管理。
20世纪前,各国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令多侧重于对假药。劣药、毒药的管理。20世纪初化学药品问世后,新药数量急剧增多,当初的管理亦多为申请注册、产品抽验等。1935年在美国发生了磺胺酏剂事件,死亡107人,引起公众对新药管理弊端的谴责、抨击,迫使美国国会修改《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此修正案着重提出了新药申请上市,必须有充分的科学数据证明该药品是安全的。由于该法只强调药品应安全无毒,没有强调有效,后来又导致一大批疗效不确切的药品充斥市场。1961年德国的“反应停事件”,造成万余名畸胎儿,震惊了世界,许多国家为此重新修订了药品法。例如美国1962年批准的《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修正案》,重点提出新药申请上市前除证明必须是安全外,还必须是有效的,并对新药审批作出详细的规定。日本、英国等修订的药品法也都对新药管理作出详细规定。1979年,美国国会通过并公布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研究规范,对新药进行临床研究前的安全性研究作出了更为严格的全面质量管理。由于药品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新药管理更趋一致,也更为严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