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是关于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接受回扣、财物及其他利益问题的规定。由于体制及法制不完善,折扣让利是商业活动中普遍发生的行为,为了减少和防止流弊,国家颁布了《反正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范,并明令禁止账外的回扣行为,把账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的给予方和收受方,定为行贿、受贿者。由于在体制上和监督机制上还不完善,十多年来在药品购销活动中,特别是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活动中,包括账外暗中回扣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问题日趋严重。药品商业贿赂问题危害无穷,由于药品属于特殊商品,除了国家规定的非处方药物外,大部分药品是通过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处方用到患者身上,所以,给予回扣的行为主体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收受回扣的主体是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人员、医生等有关人员。因为药品商业贿赂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市场经营秩序,使一些药品生产企业不是去从提高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上下功夫,想方设法通过虚高定价,把铺天盖地的广告费用摊入成本,用高额回扣打通各个环节,让药品进入医疗机构、用到病人身上。这种不正常的竞争手段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使假劣药品乘机而入,给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危害,同时暗中的回扣和所谓的“开处方费”扭曲了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医疗行为,严重腐蚀了医务人员,进而使不合理用药问题更加严重,因此,药品购销中的给予和收受回扣问题成为医药、卫生、政府、公众等方面关注、治理很久,但又难以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药品管理法》修改中,有关方面期望通过将药品回扣、折扣等行为的管理内容写入法中,来加大对药品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从根本上治理这一痼疾。本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六十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释义:本条是关于药品广告审批的规定。首先,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经过法定的机构批准,其次,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属于非法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
本法第一款中药品广告审批的主管理机关是药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本法所称企业所在地是指申请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或者药品经销代理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每一种药品都有自己特定的功能主治和特定的使用对象,药品广告的内容对指导合理用药、安全用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其广告内容的审核发布和监督管理较之其他产品更为严格。这表现在《广告法》中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即药品广告必须经过药品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才能发布。较之《广告法》的规定,《药品管理法》作为专门的法律,对药品的广告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
本条核心的要求是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才能发布。这样规定是从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角度出发,为防止和杜绝某些药品广告夸大疗效、误导患者的宣传而设定的。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其药品法律中也都有药品广告必须经过主管当局批准的要求或者类似的规定。比如新加坡药品法规定药品广告必须先由药品当局批准后方可刊登。台湾地区的药事法规定传播业者不得刊播未经省(市)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之药物广告,并规定凡刊登错误广告的,广告主须在原广告刊播的位置、篇幅、时段予以更正,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广告申请。
本条的第二款是这次修订药品管理法新增加的内容。是配合我国已经开始实施的处方药与非处方分类管理的制度而增加的新要求,目的是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处方药是必须凭医生的处方才能购买,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药品,患者不能自由选择;非处方药是患者可以在药店自行购买、自己进行自我药疗并能保证安全的药品。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的主要依据是经过长期临床使用考察,按照其安全性进行分类,所以在这次修改中,药品管理法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广告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非处方药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可以在大众媒介进行广告宣传;而对处方药,则禁止在大众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也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以大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在我国刚刚开始,一般消费者对此还不太熟悉。对临床医生来说,也有一个如何合理用药的问题,对药品的正确选择合理使用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很难通过企业广告作出对所介绍的药品作出全面的解释,患者也很难通过广告对这些药品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准确的判断,在对药品一知半解的情况下使用药品,很难达到用药目的,甚至可能产生与用药目的相反的严重后果。所以本法规定禁止处方药进行广告宣传,只允许在经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药专业刊物上介绍。 |